法規內容-彰化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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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執行機關為本縣環境保護局及本縣鄉(鎮、市)公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106年02月06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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