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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壹、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背景及簡介三、簡介1.法院裁定案件:係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法院簡易庭裁定之案件。
2. 警察機關處分案件:係指依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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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國家賠償法講座何志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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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國家賠償法講座何志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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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揚律師事務所〈JohnsonHoAttorney〉主持律師何志揚經歷正群法律事務所律師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科員世煌法律事務所律師台中縣政府不動產諮詢委員會委員彰化縣犯罪防治研究學會講師學歷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84年律師高考及格8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司法院九十五年度遴任僅辦認證民間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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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壹、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背景及簡介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救濟方法參、國家賠償法之要件及請求程序肆、實例探討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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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背景及簡介一、時間及背景民國80年06月29日1.黑道份子的違法行為,或現實社會中的失落者;再缺乏生存出路時,因衝動而表現的犯罪行為。
2.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廢除違警罰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66號及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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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背景及簡介(1)釋字第166號主旨: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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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背景及簡介(1)釋字第166號理由書 : 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明文。
是警察機關對於人民僅得依法定程序逮捕或拘禁,至有關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罰,則屬於司法權,違警罰法所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既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罰,即屬法院職權之範圍,自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惟違警行為原非不應處罰,而違警罰法係行憲前公布施行,行憲後為維護社會安全及防止危害,主管機關乃未即修改,迄今行憲三十餘年,情勢已有變更,為加強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違警罰法有關拘留、罰役由警察官署裁決之規定,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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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背景及簡介(2)釋字第251號解釋文: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作成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在案。
依違警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所為「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矯正或令其學習生活技能」之處分,同屬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其裁決由警察官署為之,亦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不符,應與拘留、罰役之裁決程序,一併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
前述解釋之拘留、罰役及本件解釋之處分裁決程序規定,至遲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起失其效力,並應於此期限前修訂相關法律。
本院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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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背景及簡介(2)釋字第251號理由書 : 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明文。
是警察機關對於人民僅得依法定程序逮捕或拘禁,至有關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罰,則屬於司法權,違警罰法所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既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罰,即屬法院職權之範圍,自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惟違警行為原非不應處罰,而違警罰法係行憲前公布施行,行憲後為維護社會安全及防止危害,主管機關乃未即修改,迄今行憲三十餘年,情勢已有變更,為加強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違警罰法有關拘留、罰役由警察官署裁決之規定,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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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背景二、目的解決社會問題並明文規範人民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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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背景及簡介三、簡介1.法院裁定案件:係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法院簡易庭裁定之案件。
2.警察機關處分案件:係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
3.妨害安寧秩序:係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篇第一章妨害安寧秩序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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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背景及簡介三、簡介solaw.doc1.法院裁定案件:係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法院簡易庭裁定之案件。
2.警察機關處分案件:係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
3.妨害安寧秩序:係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篇第一章妨害安寧秩序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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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背景及簡介三、簡介4.妨害善良風俗:係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篇第二章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5.妨害公務:係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篇第三章妨害公務之行為。
6.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係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篇第四章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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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救濟方法一、處罰種類1.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不能超過五日拘役之區別。
2.勒令歇業3.停止營業(不能超過二十日)4.罰鍰:(新台幣三佰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加重時不得逾六萬元5.沒入沒收之區別6.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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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救濟方法二、競合情形1.本法之秩序法與秩序法競合第24條:「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
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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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救濟方法二、競合情形2.本法之秩序法與他法秩序法競合a.原則上行政罰法第25條:「 (分別處罰)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b.例外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
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33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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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救濟方法三、時效1.未裁罰時第31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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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救濟方法三、時效2.已裁罰時第32條:「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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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救濟方法四、救濟方法1.第43條第1項之案件-警察機關裁處對警察機關之處分書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2.非第43條之案件-警察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對簡易庭法院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普通庭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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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國家賠償法之要件及請求程序一、國家賠償法之要件國賠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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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國家賠償法之要件及請求程序二、賠償時校及請求程序1.賠償方法:本法第七條:「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2.請求時效:本法第八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因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逾五年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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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國家賠償法之要件及請求程序二、賠償時校及請求程序3.請求程序:請求損害賠償應於時效內,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即與當事人協議,協議成立時,製成協議書,若協議不成時,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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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國家賠償法之要件及請求程序三、國家求償權依據本法第二條第三項:「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故公務員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於完成賠償後,得向當事公務員要求賠償。
另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意即求償權不僅負責監督管理之公務員,若私人承攬工程設計錯誤或施工不當,甚至受政府委託之團體或個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賠償義務機關對之均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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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實例探討一、實例一(警察臨檢)釋字535.doc二、實例二潔興國賠.doc潔興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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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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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謝謝指教!~WrittenByJohnson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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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揚律師事務所聯絡電話:04-22632433地址:台中市南區建國南路一段147號E-MAIL:a2632433@ms28何志揚律師事務所聯絡電話:地址:台中市南區建國南路一段147號部落格:歡迎來電,免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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