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夾層、挑空、挑高、複層式構造?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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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空部分因其無樓板,除另有規定外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
所謂挑高係指建築物之樓層高度設計,採用比一般規定三.六公尺或實際需求為高者。
現行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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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夾層、挑空、挑高、複層式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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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夾層係指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超過者應視為另一樓層。
夾層面積應計入樓地板面積檢討容積率,其經依法核准建造者,即可登記產權。
所謂挑空係指部分居室例如客廳,提高其樓層高度,使該部分居室具有二層以上之空間高度,以獲得較大之視野及採光,藉以創造活潑而具有變化之室內環境。
「夾層」其以外部分亦即所謂挑空部分。
挑空部分因其無樓板,除另有規定外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
所謂挑高係指建築物之樓層高度設計,採用比一般規定三.六公尺或實際需求為高者。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住宅及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地面一層樓高度不得超過四‧二公尺,其餘各樓層之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六公尺,但其他用途建築物因無樓層高度規定,常有挑高之情形。
在同一戶內,為了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之設計者,稱之為複層式構造,採複層式構造設計者,其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二公尺,且其室內平均高度不得超過三.六公尺。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都市發展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9
發布日期:
2013-06-25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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