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98 號解釋 - 司法院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
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 ...
跳到主要內容
Togglenavigation
網站LOGO
:::
前往首頁
搜尋
前往英文版
延伸文章資訊
- 1區(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區是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類型之一,為直轄市及市(前身為「省轄市」)下轄的行政區。其層級與縣下轄的鄉、鎮及縣轄市相同,但並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但 ...
- 2行政主體之類型: 地方自治團體-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地方自治團體為行政法上之行政主體,亦為公法社團法人的類型之一。係由居住在同一地區的人所組成,並且對該地區內的公共事務有管轄權。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
- 3《地方自治概要》 - 高點教育出版集團
(一)地方自治團體之意義. 1.依地方制度法第2 條明確之定義如下: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並明指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
- 4地方制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 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 ...
- 5地方自治團體壹、概念一、意義:國家內一定之區域,為實施 ...
地方自治團體. 壹、概念. 一、意義:國家內一定之區域,為實施地方自治,由地方人民組成,有公法上. 權利能力,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與負擔義務之地域性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