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潛艦與美國軍售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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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艦計畫:民國84年,我向美國政府提出購艦需求,而美方於90年4月始同意採軍售方式為我籌獲8艘潛艦。

獲得美方回應後,海軍立即在行政院潛艦跨部會專責小組「國艦國造 ...   購買潛艦與美國軍售案程序 【蔣秋麟/青年日報93年6月9日  第2版】           依美國聯邦法,軍售案必須先擬定報價資料,在獲得預算保證與雙方簽署發價書草案後,方能遴選執行的主合約商。

為完成符合我方需求的構型,在精算全案所需的預算價款後,雙方才簽署建造合約並修正發價書。

因此國防部需採「匡列預算」方式,向美方提出財源保證,經立法院審核通過,進而完成軍售程序。

  一、8艘柴電潛艦建案經過 (一)購艦計畫:民國84年,我向美國政府提出購艦需求,而美方於90年4月始同意採軍售方式為我籌獲8艘潛艦。

獲得美方回應後,海軍立即在行政院潛艦跨部會專責小組「國艦國造」政策及國防部「價款須合理、符合國際市場行情、完成審核作業,且獲立法院同意後方能確定」的指導下,積極與美海軍進行規畫。

(二)軍售管道:為減少計畫與預算方面的風險,海軍將全案採分年、分期程推動。

由於美國已不生產柴電潛艦,因此必須經由第3國獲得潛艦設計的「輸出許可」及「智慧財產權」。

為降低中共在政治上的干預,雙方決定依循軍售原則,依我方作戰需求,委託美海軍規畫籌獲。

(三)預期進度:目前海軍期盼該案能獲得立法院同意,並於93年7月份與美方簽署發價書,由美方執行邀商、選商作業。

若一切順利,預計在94年2月底完成選商作業,確定主合約及構型,進入建造階段。

全案自民國95年起,採分年分案執行,預定於108年完成。

  二、潛艦價格分析         影響潛艦價格的原因至多且廣,針對一般軍售案常見的情形與我所遭遇的特殊狀況,說明如下: (一)依獲得管道:雖然6108億臺幣就軍購而言金額不小,然而能抗拒中共壓力、願意出售武器予我的國家並不多,加上美軍已不再生產柴電潛艦,因此目前採取的窗口模式為:我國海軍對美國海軍à美國海軍對美國廠商à美國廠商尋找歐洲廠商。

採購管道如此迂迴,成本必然比一般行情來得高。

(二)依交易內涵:在國際軍火市場上,即便是同型潛艦,不同國家購買的價格也有極大差異。

例如印度與馬來西亞均採購法國、西班牙合作生產的天蠍座型柴電潛艦,然其採購單價分別為8億美元及3億美元,主因即為交易內涵不同。

既然艦上配備的武器、裝備、魚雷型式、數量都不相同,價格自然有所落差。

世界各國軍購案的內涵皆屬機密,他國絕無法深入比較。

(三)依建造及維修模式:為建立我潛艦研發維修能量,行政院「潛艦國造跨部會推動小組」決議採「漸進式合作造艦方案」,即「二加二加二加二」模式。

所謂「二加二加二加二」模式,即前2艘潛艦在國外建造,國內派員學習技術;第3、4艘在國外造2╱3船段,在國內造1╱3船段;第5、6艘在國外造1╱3船段,國內造2╱3船段;最後2艘則完全由國內自行建造。

這個方案增加人員技術訓練、生產機具成本、船段運輸風險成本與時間成本,依美方估算,這些支出約占原始成本的24%。

  三、潛艦預算的彈性 (一)暫匡預算:不可諱言,我潛艦報價的確高於市價,然而這是初步最保守的估算約商,以暫匡預算。

待雙方簽署發價草案,美方遴選主合約商、完成符合我方需求之構型、精算全案所需的預算價款後,才簽訂建造合約並修正發價書。

因此,潛艦購案在「決定造艦方式」、「選商定型」、「確認交易內涵」之後,方可確定最後價款。

(二)方案的採納:在臺美雙方確定製造的國家與廠商、潛艦形式、所需武器裝備內容或選項後,以此時訂定的價格向立法院報告。

其後是採甲案--美方建造;或採乙案--美方建造,我方進行船段組合;或丙案--中船合作造艦,都會在決議後於立法院提出說明。

此3種建造方式亦對價格有絕對的影響。

(三)議價空間:無論是國艦國造所增加的成本,抑或是潛艦購案全案的預算,皆為初步估計值,依美方的報價編列特別預算,並不表示國防部已同意目前提出的價格。

編列特別預算,是給美方一個保證,表明我們有此需求,而且全體國人皆支持這項軍購案。

將來決定構型後,國防部自當依據該構型的市場價格,向美方力爭降價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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