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受理國內匯款及無摺存款確認客戶身分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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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臨櫃辦理繳納各類代收稅/費/款業務及公用事業費,及金融機構依已簽訂委託合約及因本身業務需求所辦理之無摺交易,非屬本規範適用範圍。

六、金融機構應將本規範納入 ... 目前線上:393人,瀏覽人次:69742803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受理國內匯款及無摺存款確認客戶身分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範依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及無摺存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第 六點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為使洗錢防制作業更趨嚴謹及打擊犯罪,並促使匯款及無摺存 款客戶留存資料,以利金融機構認識客戶及保障存款戶之權益及防範 詐騙,特訂定國內匯款及無摺存款確認客戶身分(包括匯款人、存款 人或其代理人)作業規範。

三、金融機構受理臨櫃國內匯款及無摺存款案件,應留存匯款人或存款人 姓名、身分證號碼(或統一證號)及電話(或地址)等資料。

四、金融機構受理臨櫃國內匯款案件時,應請客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確 認客戶身分(包括匯款人或其代理人)之範圍、程序及文件如後: (一)範圍: 1.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之國內現金匯款。

2.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之國內轉帳匯款。

(二)程序及文件: 1.匯款申請書應含匯款人姓名、身分證號碼(或統一證號)及 電話(或地址)等資料,匯出行應核對匯款人之身分與匯款 申請書填寫之資料相符。

2.若為代理人辦理時,於匯款申請書上應註明代理人姓名及身 分證號碼(或統一證號),匯出行僅需核對代理人身分。

3.法人、獨資、團體或合夥事業為匯款人時,則填具該法人、 獨資、團體或合夥事業之名稱、統一編號、電話等,其由負 責人或會計或出納或其他第三人等辦理匯款者,該等代表人 或代理人資料亦應填寫並予以確認。

4.匯款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件須具照片足供辨識且載明身分證 號碼(或統一證號)者,如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居 留證、駕照等文件。

(三)匯款人或其代理人如為該金融機構認識之客戶,並在該金融機 構留有身分資料紀錄者,得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該金融機構 可依據留存之身分紀錄,核對匯款申請書填寫之資料。

五、金融機構受理臨櫃無摺存款案件時,應請客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確 認客戶身分(包括存款人或其代理人)之範圍、程序及文件與免出示 文件之例外情形,規範如後: (一)範圍: 限活期存款,由客戶臨櫃辦理之現金無摺存款交易,不含轉帳 交易。

(二)程序及文件: 1.無摺存款單應含存款人姓名、身分證號碼(或統一證號)及 電話(或地址)等資料。

2.若為存款戶本人辦理無摺存款者,如金融機構已留有存款戶 本人身分資料紀錄並可據以核對存款戶本人身分者,得於無 摺存款單註記存款戶本人辦理之紀錄後,免再於無摺存款單 留存其姓名、身分證號碼(或統一證號)及電話(或地址) 等資料。

3.若為非存款戶本人辦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無摺存款者: (1)於無摺存款單上應註明存款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或統 一證號)及電話(或地址)等資料,存款行應核對存款人 之身分與無摺存款單填寫之資料相符。

(2)若為代理人辦理時,於無摺存款單上應註明代理人姓名及 身分證號碼(或統一證號),存款行僅需核對代理人身分 。

4.非存款戶本人辦理未達新臺幣三萬元之無摺存款者,於無摺 存款單上應註明存款人或代理人之姓名及電話。

5.法人、獨資、團體或合夥事業為存款人時,則填具該法人、 獨資、團體或合夥事業之資料,其由負責人或會計或出納或 其他第三人等辦理無摺存款者,該等代表人或代理人資料亦 應填寫;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應核對代表人或代理人身 分。

6.存款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件須具照片足供辨識且載明身分證 號碼(或統一證號)者,如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居 留證、駕照等文件。

(三)存款人或其代理人得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情形及處理方式: 1.未達新臺幣三萬元之國內無摺存款。

2.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之無摺存款,存款戶本人 、非存款戶本人或代理人辦理者,如為該金融機構認識之客 戶,並在該金融機構留有身分資料紀錄者,得免出示身分證 明文件,該金融機構可依據留存之身分紀錄,核對無摺存款 單填寫之資料。

客戶臨櫃辦理繳納各類代收稅/費/款業務及公用事業費,及金融機 構依已簽訂委託合約及因本身業務需求所辦理之無摺交易,非屬本規 範適用範圍。

六、金融機構應將本規範納入國內匯款及無摺存款作業規定辦理,本規範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七、本規範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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