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就業保險暨就業促進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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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至65歲者。

(6)長期失業者:指符合下列規定之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公告資訊 最新消息 活動訊息 新聞稿 違反勞動法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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