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的處罰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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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介紹他人進行性交易而獲利的人,犯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媒介性交或猥褻罪」。

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也稱「社維法」)第81條中,也對媒介性交易 ... 性交易的處罰 文:王育章(認證法律人) FB LINE LINE Email download ‧ 性別 /身體自主 ‧ 7   0 刊登:2018-10-24 ‧最後更新:2020-05-26 案例 A和B是合作伙伴,由A替B尋找有意買春的客人,並且由A負責開車,將B送至客人指定地點進行性交易,然後A和B再對所得金錢拆帳。

一日,A接洽到C有意進行性交易,於是由A開車載送C至套房與B進行性交易完成。

本案中,ABC三人均已滿18歲以上。

本文 在《介紹性交易[1]》一文中我們介紹了性交易的內容,接下來我們看看在上面案例中每個人會分別受到什麼法律的處罰。

B作為性工作者,在我國法律上沒有太多處罰,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一項[2]對性交易處罰,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而C身為嫖客,會和B受到同一條法律的處罰而面臨罰鍰。

A雖然沒有進行性交易,但是負責接送和尋找客人,傳統上稱之為皮條客或馬伕。

對於介紹他人進行性交易而獲利的人,犯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3]「媒介性交或猥褻罪」。

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也稱「社維法」)第81條中,也對媒介性交易加以規定,因此A同時觸犯了刑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4]兩個法律。

刑法為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10萬以下的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為3日以下的拘留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

為了避免一事二罰(一個錯誤被處罰兩次)的情況,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本文[5]規定同時觸犯刑事法和行政法,依刑事法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行政法,如果受刑法處罰,則不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反之,如果沒有受刑法處罰[6],則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雖然現今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已規定只要在性交易專區[7]中進行性交易就不受處罰,但是我國各地方政府目前都還沒設置性交易專區,該條文的免罰條件無法成立,所以目前性交易仍受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B滿18歲的話,A觸犯的是刑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而C觸犯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但是若B的年齡未滿18歲,則會變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案件,使用的法律和所面臨的處罰將完全不同。

 《介紹性交易》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

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前段:「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一、媒合性交易。

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  行政罰法第26條第一項前段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行政罰法第26條第二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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