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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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技術科:觀光發展規劃及施政計劃、觀光政策白 皮書、觀光產業資源調查及市場經濟分析、本府及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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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01月21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6年10月03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61049671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組織類
圖表附件: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編制表.pdf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編制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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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
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
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技術科:觀光發展規劃及施政計劃、觀光政策白
皮書、觀光產業資源調查及市場經濟分析、本府及跨
單位觀光業務整合協調事項、觀光發展相關委員會推
動事項、觀光事業用地取得及審查、興辦觀光事業計
畫審查、觀光重大建設認定及觀光遊樂地區指定、促
進民間參與觀光事業之招商、遊客人次及滿意度調查
、觀光地區發展、規劃及建設、觀光景點環境綠美化
及景觀工程、觀光指標申請及設立、溫泉取供設施建
設業務、觀光設施用地取得及變更。
二、觀光行銷科:觀光活動籌劃及辦理、觀光宣傳及推廣
、國內旅展設展行銷推廣、遊程規劃及推廣宣傳、觀
光資訊系統建置及管理、觀光文宣、摺頁、月刊及旅
遊書之編印發行、問路店申請設置及管理、觀光智慧
行動服務系統開發、應用及網路行銷、觀光影視圖片
規劃行銷及推廣、特色產業及景點之行銷。
三、觀光事業科:旅館、民宿、觀光遊樂業、觀光遊樂地
區相關業務之輔導及管理、溫泉標章核發及溫泉事業
之經營管理、民間觀光事業環境之提昇、觀光基金及
相關事業之經營管理。
四、旅遊服務科:城市觀光交流及國際行銷推廣活動、國
外旅展設展行銷推廣、國際觀光遊客套裝行程規劃及
推廣宣傳、旅行業、航空業相關業務之推動、美食小
吃、文創產品與伴手禮等觀光產業之推廣、輔導及獎
勵、觀光休閒載具旅遊業務、導覽解說人員及志工之
培訓及管理、旅遊服務中心之營運及管理。
五、風景區管理科:轄管風景區之營運管理及設施維護修
繕、風景區管理站之設置、緊急事故通報相關業務、
協助風景區違規事件之處理、水域遊憩活動及載客小
船之管理、觀光管筏營運許可及管理。
六、秘書室:文書、研考、法制、公關、印信、檔案、事
務、出納、採購、發包、防災通報系統建置整合及不
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得設風景區管理站,專責風景區空間規劃、公共設施
維護及修繕工程、環境綠美化設計及執行、風景區清潔人力之
督導及違規事件之處理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技正、
股長、站長、科員、管理師、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及
書記。
前項站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七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九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簡任技正。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
加。
第十二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
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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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事業科 · 觀光行銷科 · 觀光技術科 · 旅遊服務科 · 風景區管理科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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