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基礎班(一三) - 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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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基礎班(一三)-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實踐推廣教育,實踐大學,終身學習. ENGLISH 實踐高雄推廣 實踐高雄校區 實踐台北校區 回首頁 首頁 搜尋課程 課程分類 請選擇分類 不拘 搜尋 進階搜尋 相關資訊 實踐推廣|課程總覽|各系列|專區介紹 實踐推廣|熱門標籤|熱門搜尋|關鍵字 遵守智慧財產權宣導 教學目標 班級/課程介紹 師資介紹 報名資格 優惠辦法 適合對象 補充說明 承辦人員 × 實踐大學感謝您對本部課程的支持,在您確定報名前,請詳讀以下的報名須知,以維護您的權利~ 報名/繳費須知 請儘速辦理繳款事宜以完成報名手續(未繳費者不認定完成報名手續),未繳費者恕不保留名額。

本部接受臨櫃、傳真或線上刷卡、臨櫃現金與ATM轉帳 學費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請選擇ATM繳費功能或至銀行臨櫃繳費,亦可至本部櫃台臨櫃繳費 開課前1-3日會以簡訊通知報到資訊,並請於開課當日提前30分鐘,攜帶收據或ATM轉帳、匯款單據至本部(台北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報到並領取課程相關資料(訊)。

學費以ATM轉帳之學員,收據正本將於開課當日於本部交付學員。

上課教室將於開課日報到時告知,並提供教室路線。

若收據上的資料有誤,請攜帶收據正本至推廣教育部更正。

退費需知 開課一週內可辦理轉班,並以1次為限。

學費高班轉低班,不退已繳差額亦不保留;學費低班轉高班,應補足差額。

達預定開課時間,倘招生人數不足,本校得延長招生期間,再不足則通知學員不開課,並給予全額退費(需憑收據辦理)。

對當期課程有疑慮者,自開班日起一週內可辦理轉班申請(一日班、短期班、講座...等不適用),逾期恕不受理; 請先確認欲轉之班級是否開班,以免影響個人權益;申請退費者須依據退費標準規定與方式辦理。

請於當期辦理退費或轉班,所有班級概不得保留至下期,凡轉班者不得再辦理退費。

因故無法如期上課,以依以下"退費標準"規定辦理轉班、退費,辦理共以一次為限。

退費標準(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9成。

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5成。

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

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政府專案之轉班退費辦法另有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

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政府專案之轉班退費辦法另有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退費辦理辦方式 退費需憑本校正本收據辦理;刷卡繳費者,退費需憑原信用卡辦理,學費退回原信用卡帳戶。

請妥善保存繳費收據及上課證,以便辦理轉班或退費手續,退費一律憑收據正本辦理並繳回收據; 正式收據遺失,酌收掛失費200元;欲轉入之班級已額滿時則歉難以受理。

政府專案之轉班退費辦法另有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若無法前來退費者,請於收據備註欄註明”茲收到退費×仟×拾×元整”及簽名傳真回本部,並提供匯款銀行帳號、受款人資料,以利匯款。

其他須知 本部課程(自編)教材皆具智慧財產權,學員請勿違法列印,任何侵法行為,學員需負所有法律與 賠償責任;侵法之學員,本部有權終止其上課權益,且不得申請轉班或退費。

上課期間請攜帶學員證,並注意服裝儀容整潔。

學員若有嚴重破壞校譽或影響其他師生上課權益者, 本部得勒令退訓(不得申請轉班或退費),不得異議。

課程結束得依規定申請結業證書(繳交照片1張、工本費200元;作業時間需1~2週;需郵寄者,郵資另付)。

部分課程謝絕旁聽,兒童班、冬/夏令營家長亦不可旁聽,以維持教室秩序。

非學分班課程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本部網路公佈已準時開課之課程,恕不另行通知。

為落實服務終身學習之社會責任,本部保有開班與否、師資、課程內容、場地、與時間變動之權力。

優惠辦法(須以各班級公告之優惠辦法為主) 若班級課程有其他優惠規定,以該班課程優惠辦法辦理。

優惠九折 -新生網路報名,並於開課一週前繳清學費者(ATM轉帳或臨櫃繳費皆可)。

(部分課程恕不適用) 優惠八折 -實踐學生或畢業校友【憑本校學生證或畢業證書影本】。

-中高齡50歲(含)以上【憑身分證影本】。

(部分課程恕不適用) 特別規定 -美食短期研習班、政府委訓班、學分班、兒童冬/夏令營等,不適用本部推廣教育推廣班優惠辦法。

-優惠辦法每人每期只限一種。

-訓練課程材料費恕不折扣。

學分班特別規定 學士學分班報名需高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碩士學分班報名須大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隨班附讀單選學分班報名需大專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同等學力之認定依教育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辦理。

持外國學歷者須出示本國駐外單位驗證後知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依教育部規定,具正式學籍之學生不得就讀學分班。

隱瞞正式學籍身分或資格不符者,以致無法取得學分證明、入學資格或無法升學,本部恕不負責。

依內政部役政署規定:「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非緩徵適用對象」 學分班之隨班附讀課程,於本部公告之「加退選截止日」後恕不受理更正及退費。

修讀學分上限:學士學分班,每學期累計修習學分至多以十八學分為原則,碩士學分班,每學期累計修習學分至多以九學分為原則。

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

但抵免後其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以80學分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在職專班錄取者,依規定所修習80學分不予抵免。

部分特殊學分班課程須依該學分班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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