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立法院委員黃秀芳等19 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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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1-05-28
[評論數0篇]
法規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26775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案人:黃秀芳
蔡適應
邱泰源
邱議瑩
連署人:賴惠員
劉建國
陳柏惟
鄭運鵬
楊曜
陳亭妃
陳秀
羅致政
江永昌
蔡易餘
林俊憲
吳玉琴
莊競程
許智傑
蔡壁如
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蔡適應、邱泰源、邱議瑩等19人,有鑑於少子女化現
象除了影響國家人口結構外,對偏遠地區學校的衝擊更為明顯,形成教育
重大危機之一,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透過法律制定,合理分配教育資源,提升偏鄉地區教育發展。
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說明:一、由於偏遠地區學校位處地遠人稀、交通、生活機能不便、隔代教養比
率偏高及文化刺激不足等特性。
因此,教師流動率高,影響正常教學
及校務運作發展,不利於學生學習。
為鼓勵願意服務偏遠地區學校之
代理教師,對於連續服務偏遠地區3年以上年資,且成績優良者,
於正式教師甄選得酌予加分。
但因加分而甄選成為偏遠地區學校之教
師,允宜參照《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訂定綁約年限,年限內不得申
請轉調其他學校任職,以穩定偏遠地區學校之教師。
(第五條第四項
)
二、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應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之措施,經費之優先挹
注更屬重要。
故建議主管機關建議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
規定由中央政府專案核定補助之,以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
(第九條)
三、偏鄉學校不應是調職的跳板,為讓豐富經驗,具有熱忱意願之現任校
長專業久任,以利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允宜不受年限制約得再予
連任。
又偏遠地區小型學校編制小,行政負擔更為吃重;在行政業務
束縛與員額編制不符需求等環境下,教師視行政為畏途。
故對於支援
學校教學業務的行政工作,宜以專任職員擔任,經由增置通過國家考
試任用的專職學校行政人員,紓解偏遠地區教師兼任行政工作之負擔
;至於相關勞務,導護老師、餐飲衛生或宿舍管理等,可以約聘人員
或外包的方式處理,也讓在地居民增加就業機會。
(第十條)
四、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學校新生或各年級學生有1人以上者,均應開班。
偏遠地區生員不
足,為偏遠地區整體發展,再者方便未成年學生就近入學,只要有學
生就讀就應給予學校成班之機會,因此建議學校得不受編班人數規範
。
(第十一條)
五、為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及運用多元教學方式,偏遠地區學校每年可申請
補助25萬元經費,但對於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專業成長似宜給予更多
支持與經費挹注。
(第十五條)
六、偏遠地區學校的孩子文化刺激不足,學科能力或許較弱,因此提供符
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除了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外,似宜依學生
實際學習需要開設相關課程,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
補助。
(第十六條)
七、偏遠地區人口外流,學校生源嚴重不足;鬆綁學校得以跨越縣市、跨
越行政區招生,以擴大學校招收認同小型學校教育之生源到校就讀。
(第十六條之一)
第5條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
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
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
所計算之實際年資。
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
至多二年。
代理教師連續服務偏遠地區學校三年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參加專為
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得酌予加分。
前項因加分甄選成為偏遠地區學校之教師,服務三年內不得申請轉調其他
學校任職。
第9條主管機關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
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下列措施:
一、建設學校數位、藝文、體育、圖書及其他基礎設施。
二、補強學校教育、技能訓練所需之教學設備、教材及教具。
三、協助學生解決就學及通學困難。
四、提供學生學習輔導及課後照顧。
五、加強教職員工生衛生保健服務。
六、合理配置教師、行政人員、護理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
,並協助其專業發展。
七、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或安排適當人力等措施。
前項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偏遠地區學校級別
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以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
第10條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依下列規定為特別之處
理,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之限制:
一、行政組織依需要彈性設置。
二、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
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
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連選得連任。
三、支援學校教學業務之相關行政工作,應以專任職員擔任。
四、支援學校行政之相關勞務工作,應以約聘人員或外包方式處理。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
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六、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其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
制。
七、高級中等學校得辦理國中部學生校內直升入學,或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
前項第五款之合聘或巡迴方式及其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1條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
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
偏遠地區學校得以一人成班。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
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五比一計算。
但教師員
額最低不得少於三人。
依前項規定採混齡編班者,其屬以班級數計算預算編列或補助基準者,仍
應依混齡編班前之班級數核算。
第一項增加員額編制衍生之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人事費用
,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給。
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
或社會工作人員;其進用人數、工作內容、資格順序、補助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5條主管機關應加強規劃、辦理並就近提供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所需之專業發
展;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專業發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各該主管機關得規劃一般地區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學訪
問,促進教學交流;其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6條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
,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
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前項措施除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外,應依學生
實際學習需要開設相關課程,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
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
成果。
第16-1條偏遠地區學校招生,得不受縣市、行政區限制,以擴大學校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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