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三讀沒收及保全扣押新制完備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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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2016年5月2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沒收、保全扣押)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自2016年7月1日施行,增訂「沒收特別程序」專編,就刑事案件沒收第三人財產及單獨 ... 回首頁 網站地圖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日本語 English 한국어 歷史沿革 組織.業務 成員介紹 TIPLONews 法規情報 智財情報 智財統計 研討會 相關連結 影像 詞庫查詢 聯絡TIPLO HOME>TIPLONews 刑事訴訟法三讀 沒收及保全扣押新制完備上路 C160527Y9|2016年7月號 回上一頁      立法院於2016年5月2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沒收、保全扣押)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自2016年7月1日施行,增訂「沒收特別程序」專編,就刑事案件沒收第三人財產及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制定相關程序規範,包括:明定檢察官於起訴時或審理中,皆得向法院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因程序需費過鉅致不符訴訟經濟時,經檢察官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第三人財產、不論法院認定應沒收或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皆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對於沒收判決則可單獨提起上訴而不及於本案判決。

 案件於偵查、審理中,如未能即時保全扣押相關犯罪所得,待判決確定後,被告恐已脫產或花用殆盡,致使無從執行,而無法達到剝奪犯罪所得之目的。

為確保判決確定後沒收之執行,此次修法也增訂保全追徵之扣押配套規定,並明定扣押標的為債權等情形時之扣押方法及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扣押原則採法官保留,應聲請法院為扣押裁定,但為利司法實務之運作,例外就證據、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經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及情況急迫等情形,可不必聲請法院為扣押裁定。

 還有,扣押財產有減低價值、保管需費過鉅等情形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變價之;另權衡扣押目的及比例原則,增訂以擔保金替代扣押。

 此外,為因應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查,此次亦修正增訂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

 刑法於2015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沒收」新制規定,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本次刑法修正條文,自2016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的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的規定,不再適用。

因此,因應刑法新制規定,行政院於2016年6月23日通過「商標法」第98條、第111條修正草案,商標侵權物品仍維持現行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僅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刑法新制沒收規定自2016年7月1日施行。

(2016.05)資料來源:法務部新聞稿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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