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基礎訓練成績評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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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7條辦理。
貳、目的:為激勵受訓役男認真學習,培養團隊紀律,奠定良好服勤基礎,爰訂立本規定。
參、評比對象:替代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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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基礎訓練成績評比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7條辦理。
貳、目的:為激勵受訓役男認真學習,培養團隊紀律,奠定良好服勤基礎
,爰訂立本規定。
參、評比對象:替代役基礎訓練期間受訓役男。
肆、評比方式:採期末測驗、生活考評獎懲紀錄等2種方式。
一、期末測驗成績占90%。
二、生活考評獎懲紀錄成績占10%。
伍、評比範圍與要領:
一、期末測驗成績:區分學科測驗與術科測驗2項。
(一)學科測驗:占成績50%;以替代役法令等專業課程為主,由授課
講座提供考題,採筆試方式,全部受訓役男統一於教室集中施測
。
(二)術科測驗:占成績40%;區分體能測驗及徒手基本教練等2項測
驗。
1.體能測驗:占成績15%,以3,000公尺徒手跑步測驗為原則,
若患有痼疾無法受測3,000公尺徒手跑步者,經檢附相關醫療
證明或體檢資料驗證確認後,得依役男意願自主選擇「仰臥起
坐」、「伏地挺身」或「單槓引體向上」其中1個測驗項目替
代,各測驗項目成績計算標標準如下:
(1)3,000公尺徒手跑步測驗,以中隊為單位,採不脫隊方式實
施測驗,依測驗場地不同區分:
A.介壽台及營舍周邊跑步:
甲、20分鐘內跑完全程者為合格,以100分採計。
乙、落後中隊未超過1圈,且於23分鐘內完成全程者,以
80分採計。
丙、完成鑑測場地1圈,但未跑完全程或落後距離超過中
隊1圈者,為不合格,以60分採計。
丁、未完成鑑測場地1圈且落後距離超過中隊1圈者,為不
合格,以50分採計。
B.環繞營區越野跑步:
甲、20分鐘內跑完全程者為合格,以100分採計。
乙、23分鐘內完成全程者,以80分採計。
丙、24分鐘後至40分鐘內完成全程者,為不合格,以60分
採計。
丁、未跑完全程或測驗時間超過40分鐘者,為不合格,以
50分採計。
(2)仰臥起坐測驗:
A.測驗時間:1分鐘。
B.動作要求標準:
甲、受測者平躺於力波墊或草地上,雙手虎口扶住耳朵下
方,五指朝上貼於臉上。
乙、雙腳屈膝角度小於90度,兩腳張開約與肩同寬。
丙、操作時受測者屈起上身,以雙手肘觸及雙膝或大腿,
上身回復仰臥姿勢時必須雙肩觸及地面,始完成1次
動作。
C.計分標準:
甲、操作未達15次為不合格,以50分採計。
乙、操作達15次未達30次,以60分採計。
丙、操作達30次未達35次,以80分採計。
丁、操作達35次以上,以100分採計。
(3)伏地挺身測驗:
A.測驗時間:1分鐘。
B.動作要求標準:
甲、2手俯撐地面,身體保持挺直,手指朝前,雙腿後伸
約與肩同寬,手肘撐直身體姿勢保持不動。
乙、雙肘彎曲,反覆屈伸,兩膝不得觸地,以正確姿勢完
成之次數即為其成績。
C.計分標準:
甲、操作未達15次為不合格,以50分採計。
乙、操作達15次未達30次,以60分採計。
丙、操作達30次未達45次,以80分採計。
丁、操作達45次,以100分採計。
(4)單槓引體向上測驗:
A.測驗時間:1分鐘。
B.動作要求標準:
甲、預備姿勢:正握單槓,雙手約與肩同寬,懸垂直臂,
2腳不可觸地。
乙、單槓引體向上至下顎超過橫槓上計為1次;回復預備
姿勢,雙手伸直後始可繼續引體向上。
丙、注意事項:
(甲)握槓直臂懸垂預備,聞令操作,未經口令藉上跳
之勢引體向上不計次。
(乙)下顎未過槓或貼於槓上不計次。
(丙)恢復懸垂直臂再次上拉,違者不計次。
(丁)藉擺振、蹬、踢助動引體不計次。
C.計分標準:
甲、操作未達1次為不合格,以50分採計。
乙、操作1次以上未達3次,以60分採計。
丙、操作3次以上未達8次,以80分採計。
丁、操作8次以上,以100分採計。
(5)如遇天候不佳狀況,致結訓典禮前2日仍無法於室外實施測
驗時,該中隊體能測驗得以仰臥起坐或伏地挺身測驗項目替
代,由役男自主擇一受測。
2.徒手基本教練:占成績25%;以中隊為單位,由各中隊值星區
隊長或分隊長對各分隊實施立正、稍息、停止間轉法等操作。
其評分標準:
(1)儀態端正、著裝整齊、精神飽滿者占40分。
(2)動作未影響整體分隊操作之整齊性者占30分。
(3)能依口令完成各項操作且動作正確者占30分。
3.若因故請假或正當事由,致未參加期末測驗者,得由班本部訂
定適當時間、地點實施術科及學科測驗補測,請各中隊對役男
多加宣導,受測期間內勿隨意辦理請假;期末測驗(含學、術
科測驗補測)未參加者,其成績評比核算為:
(1)未參加學科測驗者以0分計。
(2)未參加術科測驗者每項以40分採計。
4.各中隊接受術科測驗人員,應配合各項術科「測驗評分表」格
式,於受測前1日將受測役男名單填妥,併同各項術科「未能
受測人員表」,依排定之測驗行程、項目與地點,將測驗評分
表、未能受測人員表交於鑑測官進行測驗評比。
二、生活考評獎懲紀錄:占總評比成績之10%;依各役男實際獎懲紀錄予
以加減分,役男評比基準分數為5分。
(一)每記功1次加3分、每嘉獎1次加1分、榮譽假每2小時加0.5分(榮
譽假1天加2分);加分以5分為限。
(二)受記過者每1次扣減3分、受禁足1天扣減2分、禁足半天或申誡者
均扣減1分、受罰勤者每2小時扣減0.5分(罰勤1天扣減2分);
扣減分數以5分為限。
陸、評比時間及地點:
一、期末測驗:相關測驗時間、地點、試卷與鑑測人員編組,統由替代役
訓練班(簡稱班本部)律定。
二、生活考評獎懲紀錄:於訓練成績結果核算時,由各中隊併同核算。
柒、評比結果處理:
一、期末測驗結束後(含學、術科補測)次日,各中隊應依「評比成績科
目分配標準表」,核算學科測驗成績、術科測驗成績、生活考評獎懲
紀錄成績,完成「中隊訓練成績結果表」連同獎懲紀錄統計表與簽陳
影本、鑑測通知及意願書及役男休假名冊送繳班本部留存備查。
二、擔任總隊值星之協助中隊,應負責彙整完成該梯次「各中隊第1名名
單」,送班本部辦理。
三、接訓中隊有2位以上役男分數相同,並列第1名時,以學科成績高者為
優先,若學科成績相同,依序以基本教練成績、生活考評獎懲紀錄(
成績相同時,比較生活考評加扣分紀錄)評定名次,當所有比序成績
相同時,則並列第1名。
捌、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核定後修正補充之。
附表:替代役基礎訓練成績評比項目分配標準表、替代役基礎訓練體能測
驗成績標準表、痼疾人員無法受測3,000公尺徒手跑步者替代項目
申請表及鑑測通知及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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