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解說-公司負責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及分層負責抗辯| 瑞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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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認定僅董事長A因執行職務致甲公司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即消防法令)之行為,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與甲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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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解說-公司負責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及分層負責抗辯
「負責人」不等於「公司」
在法律上,「公司」、「公司負責人」不是同一個人,是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公司欠錢不還,債權人狀告公司及負責人,法院只會判決公司還錢,沒辦法對負責人名下財產強制執行。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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