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 - 法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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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
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不列入。
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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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
琵琶別抱/紅杏出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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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的限度---法律對於外遇的限制!
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
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不列入。
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法律並未規範。
依刑法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雙方當事人常常幽會與不貞的發生關係,就構成通姦的連續犯,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這次的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了。
有告訴權的一方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要提起刑事告訴,否則過了有效追訴期,便讓這次的通姦行為---配偶與第三者就逍遙法外了。
若妳還想再告他,就須另外再捉姦一次了。
名偵探角色的搜證工作
若希望通姦罪能夠判定成立,而贏得官司,最重要的關鍵就是「證據力」,坊間所謂的「捉姦、捉猴」的徵信社,品質良莠不齊,又因為妨害秘密通訊自由法通過立法,在有關性行為等這檔事非常的隱私的事,以前習慣使用監視器、監聽器拍錄影像及聲音,成為有力的通姦證據,目前因這種行為已違反秘密通訊而無法成為證據之一,甚至會反遭起訴(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比通姦罪還重!),所以需要小心為是。
證據可分為人證與物證:
☆
在人證方面,若得知配偶與第三者幽會,應會同管區員警一同前往捉姦,因為員警是公務員、也是最好的人證。
需要注意喔~千萬不要立即闖入房內,應稍計算緩和的時間,讓配偶及第三者辦事(做愛)。
如果進入房間時,配偶與第三者衣著整齊,則此次行動就無效了。
依照常理,一旦打草驚蛇,再次抓姦就非常困難了。
☆
在物證方面,可請朋友協助照相、錄音與錄影等,將當場的情形全部拍錄下來,另外一招小撇招----找一找垃圾桶或床單,是否有使用過的保險套、擦拭過的衛生紙或沾了情慾證據的東西,再請警察一並扣案移送。
☆
另一種特殊的證據,就是配偶與第三者產下的孩子,認定孩子是雙方有性行為後的證物。
(1)
如果您的配偶將孩子報在同一戶口內,戶口名簿上即會載名生父與生母,您可於知悉孩子為您的配偶認領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但若於推定孩子受精日起五年之內,未提出告訴,會因通姦之犯罪行為已經過五年之追訴權時效,而不得提出告訴。
(2)
(通常是在先生外遇的情形之下)如果孩子並未登記在您的戶口之下,需蒐集配偶認領孩子、撫養孩子、承認孩子的相關證據,並且在時效內提出告訴方可。
通姦是否成立?有些法官是以「捉姦在床」來判定,有些法官會從情書的用語、錄音帶的內容,來推論雙方確有發生性行為,因而成立通姦罪。
如果您希望通姦罪能夠成立,就需要儘量蒐集和掌握更充分的證據,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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