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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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掌理提出建軍備戰需求、建議國防軍事資源分配、督導戰備整備、部隊訓練、律定作戰序列、策定 ...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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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民國67年)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廢止)立法於民國90年10月25日(非現行條文)2001年10月25日2001年11月12日公布於民國90年11月12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20970號令
廢止,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民國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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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67年7月7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67年7月17日公布1.總統(67)台統(一)義字第2473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3條刊總統府公報第3832號
中華民國90年10月25日 修正前[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90年11月12日公布2.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2097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0條(原名稱: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新名稱: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防字第073408-1號函發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廢止10條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901號令公布廢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制定9條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1448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5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020008551號令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立法目的)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六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事務範圍)
國防部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掌理提出建軍備戰需求、建議國防軍事資源分配、督導戰備整備、部隊訓練、律定作戰序列、策定並執行作戰計畫及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事項。
第三條(各單位之設置)
參謀本部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或組辦事:
一、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
二、人事參謀次長室。
三、情報參謀次長室。
四、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五、後勤參謀次長室。
六、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七、軍務辦公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四條(軍政軍令一元化)
參謀本部對依國防部命令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執行軍隊指揮事項。
第五條(特業、執行與支援機構之設置)
參謀本部為遂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六條(參謀總長)
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一級上將;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副參謀總長二人,均為二級上將。
第七條(編制)
參謀本部置次長五人至七人,主任二人,職務列中將或少將;主任、副主任、助理次長(執行官)、助理次長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少將;處長二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副處長、組長、副組長、主任、副主任四十九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均列上校;參謀主任九人,職務列上校、中校;參謀四百三十人至六百九十二人,職務列中校、少校、尉官、士官,其中一百二十一人至二百十一人,職務得列上校。
第八條(辦事細則)
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由參謀本部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發布。
第九條(顧問及聘僱人員)
參謀本部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十五人至三十人及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十條(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內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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