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第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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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

二、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三、配置滅火器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民宿管理辦法 ( 民國90年12月12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 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 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檢視現行法條 第6條 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下為原則。

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 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 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前項偏遠地區及特色項目,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後實施。

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檢視現行法條 第7條 民宿建築物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分間牆之構造、走廊構造及淨寬應分 別符合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九條、第十條 及第十二條規定。

二、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層面積超 過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樓梯及平台淨寬為一點二公尺以上;該樓層之 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 通樓梯。

未符合上開規定者,依前款改善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之民宿,其建築物設施基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檢視現行法條 第8條 民宿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

二、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三、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 建築物者,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條 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

但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並得以 農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

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委託經營之民 宿不在此限。

三、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四、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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