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 教育百科| 教育雲線上字典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其後逐漸擴充,於民國六十九年七月改制為「國立臺灣教育學院」,以培養中等教育(含職業教育、特殊教育)師資及研究教育學術為目的。

這所學校是政府遷臺以來,唯一獨立設置 ... 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學院-教育百科 詞條檢索 全文檢索 音讀檢索 切換漢語拼音鍵盤 切換注音小鍵盤 關閉 小提醒:請務必輸入聲調做結束 輸入完畢後請點選 音讀檢索 進行搜尋 聲母 韻母 × 上傳圖片 分析結果: 取消 確定 × 錄製聲音  開始錄製  停止錄製 分析結果: 取消 確定 教 育 學 院 字體放大 切換辭典 ToggleDropdown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ollegeofEducation 作者: 張建成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學院為從事教育學術研究及培育教育專業人才之高等教育機構,可獨立設置,亦可設於大學校院之內。

  就獨立設置之教育學院而言,臺灣省政府曾於民國六十年(1971)八月,在彰化市八卦山北麓白沙山莊「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舊址,創辦「臺灣省立教育學院」。

最初僅設立輔導、科學教育、職業教育等三個學系,以培養優良師資及增加專科畢業生進修機會為目的。

其後逐漸擴充,於民國六十九年七月改制為「國立臺灣教育學院」,以培養中等教育(含職業教育、特殊教育)師資及研究教育學術為目的。

這所學校是政府遷臺以來,唯一獨立設置的一所教育學院,但在民國七十八年再度改制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之後,臺灣地區即照此類學校之設置。

  就設於大學校院之內的教育學院而言,光復以來,臺灣地區除了具備大學地位的師範校院得設教育學院外,一般的大學校院,由於功能定位之不同,僅國立政治大學設有教育系、所及國立中興大學一度設有農業教育學系,其餘各校均無「教育學院(系、所)的設置。

唯此狀況自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原[師範教育法]為[師資培育法]之後,已有改觀。

該法第四條規定:「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實施之。

」民國八十五年的資料顯示,國內多數的大學校院均對此一規定感到興趣,亟欲透過教育研究所或教育學程的設置,加入師資培育的行列,其中更有部分學校,如國立中正大學,積極籌畫一定數量的教育相關系所,並計畫短期內將這些系所組織起來,設置教育學院。

  未來一般大學校院所設之教育學院,如同師範校院及其所設的教育學院一樣,在[大學法]之外,尚須遵循[師資培育法]的規範,以培養中等以下學校健全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並研究教育學術為宗旨,同時還負有地方教育輔導之責。

院內各系所,悉按法定程序招生入學及辦理教育學程,亦得視實際需要招收其他大學校院畢業生,修業一年,完成規定之教育學分,成績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書。

此外,大學校院所設之教育學院,仍如同師範校院一般,一方面得設附屬或實驗學校,以供教育實習、實驗與研究,另方面得設各科教育研究所,著重各科教育學術之研究,並提供教師在職進修。

  教育學院為從事教育學術研究及培育教育專業人才之高等教育機構,可獨立設置,亦可設於大學校院之內。

  就獨立設置之教育學院而言,臺灣省政府曾於民國六十年(1971)八月,在彰化市八卦山北麓白沙山莊「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舊址,創辦「臺灣省立教育學院」。

最初僅設立輔導、科學教育、職業教育等三個學系,以培養優良師資及增加專科畢業生進修機會為目的。

其後逐漸擴充,於民國六十九年七月改制為「國立臺灣教育學院」,以培養中等教育(含職業教育、特殊教育)師資及研究教育學術為目的。

這所學校是政府遷臺以來,唯一獨立設置的一所教育學院,但在民國七十八年再度改制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之後,臺灣地區即照此類學校之設置。

  就設於大學校院之內的教育學院而言,光復以來,臺灣地區除了具備大學地位的師範校院得設教育學院外,一般的大學校院,由於功能定位之不同,僅國立政治大學設有教育系、所及國立中興大學一度設有農業教育學系,其餘各校均無「教育學院(系、所)的設置。

唯此狀況自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原[師範教育法]為[師資培育法]之後,已有改觀。

該法第四條規定:「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實施之。

」民國八十五年的資料顯示,國內多數的大學校院均對此一規定感到興趣,亟欲透過教育研究所或教育學程的設置,加入師資培育的行列,其中更有部分學校,如國立中正大學,積極籌畫一定數量的教育相關系所,並計畫短期內將這些系所組織起來,設置教育學院。

  未來一般大學校院所設之教育學院,如同師範校院及其所設的教育學院一樣,在[大學法]之外,尚須遵循[師資培育法]的規範,以培養中等以下學校健全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並研究教育學術為宗旨,同時還負有地方教育輔導之責。

院內各系所,悉按法定程序招生入學及辦理教育學程,亦得視實際需要招收其他大學校院畢業生,修業一年,完成規定之教育學分,成績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書。

此外,大學校院所設之教育學院,仍如同師範校院一般,一方面得設附屬或實驗學校,以供教育實習、實驗與研究,另方面得設各科教育研究所,著重各科教育學術之研究,並提供教師在職進修。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學院 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詞條功能 轉寄詞條 錯誤通報 友善列印 推薦關聯詞 × 轉寄詞條 請輸入您想要寄送的對象Email,如果1人以上,請使用,分隔 取消 送出 × 錯誤通報 請輸入錯誤原因,我們會送相關人士審核,感謝您的參與 取消 送出 × 推薦關聯詞 請推薦與本項詞條之意義相同但名稱有差異的詞條 取消 送出 關閉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