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從中央法規標準法之修正探釐法律書寫簡明化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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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規定:「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業務服務 各單位最新消息 Facebook twitter Plu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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