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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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理由:民法第213條增訂第3項,依同法債編施行法第12條規定有溯及效力,本則判例與增訂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之意旨不符,應予廢止。

最高法院民事 ... 第213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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