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組織新貌-全國漁會為全國漁民服務(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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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11 月08 日,我國第一個全國性的農民團體「中華民國全國漁會」於新北市舉行揭牌典禮。
依漁會法第一條規定,漁會負有保障漁民權益,提高漁民知識、技能,增加漁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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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4月(第2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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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新貌-全國漁會為全國漁民服務
漁業署王一新
101年11月08日,我國第一個全國性的農民團體「中華民國全國漁會」於新北市舉行揭牌典禮。
依漁會法第一條規定,漁會負有保障漁民權益,提高漁民知識、技能,增加漁民生產收益,改善漁民生活,促進漁業現代化的重大任務。
全國漁會負責全國39個區漁會的協調整合,協助宣導漁業政策,是政府和漁民之間最重要的橋梁。
全國漁會的前身是台灣省漁會,早在民國34年臺灣光復之初,即由日據時期各地方之水產業會整併成立「台灣省漁業聯合會」及「台灣省漁業生產合作社聯合社」兩單位,民國39年再合併為「台灣省漁會」,至今已有60多年歷史。
省漁會以臺灣地區漁民為服務對象,配合國家建設規劃漁業整體發展,並輔導區漁會之經營,舉凡漁業輔導管理、漁事技術、四健、家政改進推廣、漁航安全設施、漁業資金融通、漁船漁民海難救助、以及漁民生活改善、漁業保險等有關事項,隨時與各區漁會密切取得聯繫、溝通協調辦理。
遇有重大難決問題,則反應主管機關或協調有關單位尋求解決。
多年來在政府大力輔導下,均能配合時代脈動,適應地區漁業特性,把握重點輔導方向,積極服務漁民,完成肩負任務。
漁會法賦予漁會十九項任務中,都以配合政府政策,滿足漁民需要及服務漁民為依歸。
目前全國漁會事業分為經濟事業及服務事業兩大部門。
相關業務分述如次:
一.經濟事業
(一)三重示範魚市場:該會三重示範魚市場自69年7月開辦,基地面積共6,000坪,拍賣場、冷藏庫等主要建築,面積約2,000坪,場地寬敞、設備完善,實施拍賣、分貨處理一貫作業,縮短作業時間,保持魚介鮮度,調節供銷,確保魚價平穩,維護生產者與消費者雙方利益。
(二)與各區漁會策略聯盟辦理生鮮魚貨或加工漁產品網路行銷,協助漁民促銷魚貨、增加漁民收益。
(三)與臺北、臺中、嘉義等三個市政府共同投資經營台北漁產運銷公司、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及嘉義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漁產品之收購、運銷及魚貨批發等。
(四)與各區漁會辦理漁業生態休閒旅遊,一方面將漁村、漁港等優美的景觀介紹國人暸解,讓居住在城市居民亦能體驗漁村生活;一方面帶動地方繁榮、增加漁民收入、改善漁民生活。
二.服務事業
(一)漁船海難救助及漁民服務
(1)漁民海難救助基金:漁民因海難事故死亡、失蹤、傷殘除得按一般規定向政府申領「災難救助金」及「保險給付」外,本項基金並發給死亡、失蹤者45萬元,殘者10至20萬元並辦理遭難子女獎助學金。
(2)漁船海難救護互助基金:為鼓勵漁民發揮互助精神,俾於海上接獲漁船之求救訊息或接受漁會調派前往救助,由漁船海難救護互助基金給予獎勵或補償其損失。
(3)漁業通訊漁船航行安全服務:輔導基隆、高雄、新竹、蘇澳、東港、澎湖、綠島、花蓮、臺中等區漁會設立漁業通訊電臺,配置高功率之無線電話機及電報機、對講機;隨時收聽海上船舶之求救訊息,使遇難漁船能獲得最迅速有效之支援,及海上通聯服務、魚市場行情、漁業氣象等資訊。
(二)漁業推廣
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政策與漁民需要,組織漁民並運用組織規劃、溝通方法,有系統的將試驗改良成果及各項產銷資訊、漁政措施,以最有效最迅速的方式轉介推廣給漁民,以提升知識技能、增加生產收益、改善漁民生活、繁榮漁村經濟、促進漁業現代化。
目前漁業推廣工作透過各區漁會全面推展實施,在兼顧漁業生產、漁民生活與漁業生態的均衡發展下,期漁業永續經營發展。
(1)漁事推廣教育:輔導區漁會依各地區漁業生產環境及特性,組織漁業產銷班,定期或利用漁閒期舉開班會、講習觀摩、示範教學、諮詢巡迴聯誼座談等教育活動,灌輸漁民產、製、儲、銷技術與現代化經營管理知識,並透過班組運作,指導教育漁民,提升因應環境變遷之調適應變能力,改善產銷結構,提高經營效率,增加漁民經濟收益。
(2)四健作業組織:為培育未來高素質的漁民,以9-24歲之漁村青少年為對象組織四健作業組,透過作業組活動,灌輸各種專業知識,並利用各項集會宣導生態保育、團康活動與倫理道德觀念,以增加青少年對漁業的興趣與信心,體認從工作中學習的真諦,精益求精、豐富各種生活知識與技能,健全手、腦、身、心發展,以孕育漁村未來接棒領導人才與優秀的現代化公民。
(3)家政推廣教育:以漁村婦女為對象,籌組家政班組,加強家庭生活教育,強化漁村家庭功能,如:加強營養保健、親職教育、婚姻與生活調適、消費教育等知識技能的傳授,提供漁村婦女再教育機會,藉以提升持家及營漁之工作能力,活絡漁村經濟;淨化漁村生活環境,美化漁村景觀。
近幾年來,隨著臺灣經濟起飛、漁村經濟結構改變與漁村人口外移、老化,漁村家政推廣工作重點逐漸轉向以預防醫學之健康教育概念,推動在地老化與健康老化工作,辦理高齡者生活改善、節能減碳資源回收再利用,開創居家照顧服務與建構社區生活支援服務等。
近年並因應漁村地區外籍配偶數量增加,開辦外籍新娘知能訓練,以降低外籍配偶在語言、文化與生活習慣的隔閡。
此外,在創造漁村婦女就業機會方面,也結合鄉土文化、在地食材特色,發展田媽媽特色料理,開發田媽媽產品及地方伴手禮,及配合漁村休閒旅遊發展導入商機,推展漁村多元化產業,讓漁村展現新風貌,促進漁村繁榮。
(4)漁村產業文化推廣:發展漁村產業文化,傳承在地文化特色,凝聚漁民社區意識,重建漁村倫理秩序,藉由文化活動推展當地漁產特色、促進產業發展,並籌設漁業文物館,展示漁村文物發揚地方文化。
(5)發行雜誌專刊:每月定期發行漁友月刊,傳播漁業訊息,介紹漁業技術、漁業政策、報導漁業動態、傳達漁業預警信息及解答漁業疑難;免費分送漁業各階層人員參閱,普及推廣與宣導。
(三)融通漁業資金服務
(1)設置漁會互助基金:為使各區漁會能健全發展,充分發揮組織功能,各漁會在年度決算盈餘項下,提撥2%作為互助金,由全國漁會統一保管,並成立審議小組,對組織規模較小或財務困難漁會,遇有天然災害引起之災損或發展服務經濟及金融事業時,可提出互助經費補助計畫,經審議小組審定後給予補助或無息貸款,以發揮互助精神。
(2)生產建設基金:為協助漁會創辦各項事業,由全國漁會代管之漁會生產建設基金貸放給需要之漁會,到期收回循環運用,以促進各區漁會經濟發展。
(四)其他服務
(1)辦理新進人員或升等人員考試服務:各級漁會新進人員或在職人員升等,依法由全國漁會辦理對外公開或對內員工升等考試,成績公布後,考試及格人員,由各區漁會聘用,以提高工作人員素質。
(2)反映民情調解糾紛、協助解決漁業困難問題及辦理兩岸漁業交流與處理兩岸漁民海上糾紛等事項。
省漁會為服務全體漁民,配合漁業整體發展,並輔導區漁會之經營發展,實為政府極得力之臂助。
全國漁會和臺灣各地區漁會的發展演替,與臺灣漁業日漸興盛、追求現代化發展的腳步亦步亦趨。
長久以來,臺灣省漁會積極服務,除臺灣省行政轄區內之區漁會外,陸續分別在68年將高雄市高雄區漁會、小港區漁會,78年將福建省金門區漁會,80年將福建省馬祖區漁會等四個非臺灣省之區漁會納為會員,服務範圍早已遍及全國各地。
政府為輔導設立全國性之漁民組織,遂於101年1月30日修正公布漁會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漁會分區漁會及全國漁會二級。
…本法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省漁會,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組織變更為全國漁會。
」據此台灣省漁會自101年2月1日起,已依法成為全國性漁會。
全國漁會為布達各界周知,於101年11月08日假新北市三重區全國漁會廣場舉行揭牌典禮,馬總統蒞臨致詞嘉勉,農委會陳主任委員頒授漁會圖記及登記證書。
全國漁會至此正式整合金門、馬祖、高雄市之漁會,擴大服務功能,完成全國漁業界多年來的期盼。
全國漁會水到渠成,順利掛牌,反映了臺灣漁業60年走來的寶貴經驗與卓越成就,值得驕傲。
全國漁會將與農委會密切配合,整合全國漁業團體的心聲,對金門、馬祖的離島漁業和漁民付出更多的關心,對高雄市的遠洋漁業發展更加強服務及聯繫,同時將以超越省漁會的服務績效來自我期許,不辜負全國漁民朋友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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