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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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依據檔總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航班正常管理規定》《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制定。

2.定義 本條件中的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確規定外,含義如下:2.1 “國際運輸”指根據旅客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其出發地點、約定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地點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航空運輸。

2.2 “廈航”是廈門航空有限公司的簡稱(英文名稱:XIAMENAIRLINES,航空公司代碼:MF,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指定代碼:CXA,票證結算代碼:731,企業地址:廈門市埭遼路22號,網址:www.xiamenair.com)。

2.3 “廈航規定”指除運輸總條件外,廈航為對旅客及其行李的運輸進行管理,並於填開客票之日已公佈生效的規定,包括當期有效的適用運價、客票使用條件、行李運輸規定、特殊旅客運輸、超售處置規定、團隊旅客規定等。

2.4 “公約”指根據合同規定適用於該項運輸的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簽訂的《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及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2.5 “航空公司代碼”指經由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註冊,專為識別特定承運人的兩個字元。

2.6 “承運人”指包括填開客票、承運或約定承運該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2.7 “締約承運人”指使用本企業票證和票號與旅客簽訂航空運輸合同,在乘機聯或有價票聯電子客票交易中顯示出票證結算代碼的承運人。

締約承運人應為電子客票交易的控制與授權實體。

2.8 “銷售承運人”指其航空公司代碼被作為運輸承運人記錄在電子乘機聯或有價票聯上的承運人。

當有雙邊協議時,例如代碼共用協議,銷售承運人可能不是實際承運人。

2.9 “實際承運人”指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提供實際航空運輸及其附帶服務的承運人。

2.10 “廈航銷售代理人”或“授權銷售代理人”指已被廈航授權並代表廈航,在約定的授權範圍內代為銷售航空客貨運輸產品及辦理相關業務的銷售代理人。

2.11 “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指已被廈航授權並代表廈航,為廈航航班提供地面服務代理業務的企業。

2.12 “旅客”指除機組成員以外,經廈航同意在航空器上載運或已經載運的任何人。

2.13 “兒童”指在開始旅行之日年齡滿2周歲但不滿12周歲的人。

2.14 “無成人陪伴兒童”指開始旅行之日年滿5周歲,但不滿12周歲的,未由年滿18周歲且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旅客在同一物理艙位陪伴、單獨乘機的兒童。

2.15 “嬰兒”指開始旅行之日已滿14日,年齡不滿2周歲的人。

2.16 “定座”指對旅客預定的座位、艙位等級或行李的重量、體積的預留。

2.17 “航班”指飛機按規定的航線、日期及時刻飛行。

2.18 “聯程航班”指被列明在單一運輸合同中的兩個(含)以上的航班。

2.19 “代碼共用航班”指一家或多家承運人通過協議在另一家承運人的航班上使用各自航空公司代碼的航班。

2.20 “有效身份證件”指旅客購票和乘機時必須出示一致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2.21 “客票”指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銷售或認可並賦予運輸權利的有效檔,是運輸憑證的一種,包括紙質客票和電子客票。

紙質客票指由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所填開的被稱為“客票及行李票”的憑證,包括運輸合同條件、聲明、通知以及乘機聯和旅客聯等內容。

電子客票是指由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銷售並賦予運輸權利的以電子數據形式體現的有效運輸憑證,是紙質客票的電子替代產品。

2.22 “聯程客票”指列有聯程航班的客票。

2.23 “連續客票”是指使用同一締約承運人的兩本或兩本以上票號連續的客票填開,並構成一個單一運輸合同的客票。

2.24 “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機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2.25 “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機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2.26 “乘機聯”指客票中標明“運輸有效”的部分,在電子客票中指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在承運人資料庫的航班資訊,表示旅客有權搭乘該乘機聯指定的地點之間的航班。

2.27 “旅客聯”指由承運人或代表承運人所填開的紙質客票中標明“旅客聯”,並始終由旅客持有的部分。

2.28 “日”指日曆日,一周以7日計算。

當用於發通知時,通知發出日不計算在內;確定客票有效期限時,客票填開日或航班飛行開始日不計算在內。

2.29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發票”)是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在旅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人民幣支付並購票時,向旅客提供的付款憑證。

用作旅客報銷憑證,不作為通過機場安檢以及登機的憑證。

每張電子客票提供一張發票,最遲在航班起飛後30日內列印。

旅客應妥善保管,以便辦理退票手續時使用。

2.30 “運價”指航空公司公佈的票價、費用和相關的運輸條件。

必要時,應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

2.31 “普通票價”指在運價適用期內的頭等、商務、經濟艙各物理艙位等級中成人的最高票價,也包括與之相適應的兒童和嬰兒票價。

2.32 “優惠票價”指不屬於普通票價的其他票價。

2.33 “客票使用條件”指定座艙位代碼或者票價種類所適用的票價規則。

2.34 “客票變更”指對客票改期、變更艙位等級、簽轉等情形。

2.35 “客票改期”指客票列明同一承運人的航班時刻、航班日期的變更。

2.36 “簽轉”指對銷售承運人的變更。

2.37 “變更費”指根據客票使用條件,廈航對旅客自願提出要求更改原定航班計畫而收取的費用,包括對航班、時刻、日期、艙位、有效期等的變更收費。

2.38 “票價差額”指旅客自願從低票價改為高票價的運價差額。

2.39 “經停地點”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客票或承運人的班期時刻表內列明作為旅客旅行路線上預定停留的地點。

2.40 “中途分程”指經承運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間旅行時,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個地點的旅程間斷。

2.41 “承運人原因”指承運人內部管理原因,包括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調配等。

2.42 “非承運人原因”是指與承運人內部管理無關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旅客等。

2.43 “超售”指承運人為避免座位虛耗,在某一航班上銷售座位數超過實際可利用座位數的行為。

2.44 “乘機登記截止時間”指實際承運人規定的旅客應該辦理完畢乘機登記手續的最晚時間。

2.45 “誤機”指旅客未按規定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辦妥乘機手續或因旅行證件、證明、檔不符合規定而未能乘機。

2.46 “漏乘”指旅客在始發站辦理乘機手續後或在經停站過站時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2.47 “錯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其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2.48 “行李”指承運人同意運輸的、旅客在旅行中攜帶的物品,包括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2.49 “托運行李”指旅客交由承運人負責照管和運輸並出具行李運輸憑證的行李。

2.50 “非托運行李”指旅客自行負責照管的行李。

2.51 “行李票”指客票中與運輸旅客托運行李有關的部分。

2.52 “超額行李票”指由廈航填開的,收取超額行李費的憑證。

2.53 “行李牌識別聯”指由承運人專為識別托運行李出具給旅客的憑據。

2.54 “損失”指在承運人提供運輸或與運輸有關的服務時發生的損失,包括死亡、受傷、延誤、丟失、部分損失或其他損壞。

2.55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無法預見的,並且在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即使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後果的發生。

2.56 “免費運輸”指廈航以飛機運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報酬(稅、費除外)的國際航空運輸,包括但不限於廈航因禮遇、市場促銷、雇員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獎勵等的免費運輸。

3.適用範圍 3.1 一般規定3.1.1 除3.2、3.3、3.4條中另有規定外,本條件適用於廈航以飛機運送旅客、行李而收取報酬的國際航空運輸。

3.1.2 除免費運輸和運價、合同、票證另有規定外,本條件亦適用於免費和優惠票價運輸。

在二者不一致的情況下,免費運輸和運價、合同、票證的特殊規定優先於本條件。

3.1.3 除政府法規及有關合同、票證另有規定外,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中國大陸與臺灣地區之間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空運輸依照本條件執行。

3.2 包機運輸根據廈航包機合同提供的運輸,本條件僅適用於該包機合同和包機客票的條款中所包括的範圍。

3.3 代碼共用  廈航的運輸總條件也將適用於由其他承運人實際運營的代碼共用航班。

但是,每個代碼共用航班的實際承運人都有各自的關於其航班運營的運輸總條件或運輸條款,而且可能部分內容與廈航的運輸總條件有所差異。

實際承運人的這些差異條款與條件,在代碼共用航班中將視為廈航的運輸總條件的組成部分,並在由實際承運人運營的代碼共用航班上取代廈航的運輸總條件所對應的內容得到優先適用。

廈航與代碼共用航班實際承運人之間可能存在差異的條款和條件,包括但不限於:a) 乘機登記截止時間;b) 拒絕運輸與限制運輸;c) 行李運輸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免費行李額及超限額行李收費標準等;d) 拒絕登機和航班延誤的補償;e) 航班禁煙。

3.4 法律的優先適用如本條件含有與適用的公約、國家(或地區)法律及行政法規中強制性規定、禁止性規定不一致的條款,優先適用公約、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

除不一致的條款外,本條件的其餘條款仍然有效。

4.班期時刻和航班取消與變更 4.1 班期時刻4.1.1 廈航將盡力按照公佈的、在旅客旅行之日有效的班期時刻,合理地運送旅客及其行李。

4.1.2 除非損失是由於廈航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的,廈航對其班期時刻表或其他公佈的班期時刻中的差錯或遺漏不承擔責任。

廈航雇員、代理人或廈航的代表就始發或到達時間、日期或任何航班飛行所作的解釋僅作為參考,廈航對此不承擔責任。

4.1.3 航班時刻表中載明的航班時刻或機型,在其公佈之日與旅客實際開始旅行之日期間可能發生變動,廈航對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不予保證,而且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也不構成廈航與旅客之間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4.1.4 廈航在接受旅客訂票之前,將告知旅客當時有效的預訂航班時刻,並在旅客的紙質客票或電子客票聯上列明。

在客票售出後,廈航可能會更改航班時刻。

如果旅客給廈航提供了有效聯繫方式,廈航將通知旅客航班時刻的變更。

在旅客購票之後,如果廈航航班始發時刻延後大於15分鐘或提前,按照本條件非自願變更或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辦理客票的非自願變更時,旅客在確認替代航班後,由於旅客原因再次提出變更或退票的,按照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的相關規定辦理。

4.2 航班取消與變更4.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廈航可不經事先通知,取消、終止、變更、延期或推遲航班飛行:a) 為遵守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其他規範性檔和命令;b) 為保證飛行安全;c) 其他無法控制或不能預見的原因。

4.2.2 由於4.2.1條原因之一者,廈航航班出港延誤、取消,因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艙位等級),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點或目的地點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銜接錯失,廈航將考慮旅客的合理需要並按照本條件非自願變更或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4.2.3 上述4.2.2條所列補救措施是旅客可選擇的全部補救措施。

除公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廈航不再承擔其他責任。

5.客票 5.1 一般規定5.1.1 客票是承運人和客票上所列旅客之間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廈航只向持有廈航或與廈航簽有協議的承運人的票證的旅客提供運輸。

5.1.2 旅客購買多本客票,即與廈航訂立多個相互獨立的運輸合同。

旅客購買一本聯程客票,即與廈航訂立一個單一運輸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件的規定,購買多本客票或購買一本聯程客票,將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除另有規定外,本條件約定的廈航與旅客的權利義務關係僅適用於一個單一運輸合同,不牽連至其他運輸合同。

旅客應對此有充分認識並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選擇購買。

5.1.3 客票為記名式,每位旅客應單獨持有客票,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與身份證件資訊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否則廈航有權拒絕承運。

5.1.4 客票不得轉讓。

轉讓的客票無效,票款不退。

如客票不是由有權乘機或退票的人出示,而廈航非故意性地向出示該客票的人提供了運輸或退票,廈航對原客票有權乘機或退票的人不承擔責任。

5.1.5 紙質客票不得塗改,塗改的客票、憑證無效,票款不退。

5.2 客票有效期5.2.1 除客票、本條件或者適用的運價(運價可以限定客票的有效期,此種限定將在客票上載明)另有規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內運輸有效。

如果客票第一航段未使用或不定期的客票,則從填開客票之日起,一年內運輸有效。

5.2.2 若客票的第一航段已使用,則整本客票或連續客票的有效期自旅行之日開始計算一年內運輸有效,不論以後是否改變航程或換開客票,原有效期不變。

若原客票完全未使用,客票換開後,換開後客票的有效期自旅行開始之日計算,一年內運輸有效,換開後的客票第一航段未使用的,或不定期客票自客票換開之日起計算,一年內運輸有效。

5.2.3 除特別約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計算,從旅行開始或填開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時起至有效期滿之日的次日零時止。

5.2.4 旅行有效期:某些優惠票價對旅客在一地的最短停留時間和/或最長停留時間有嚴格的限制,旅客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旅行。

當一本客票中含有有效期比普通票價較短的優惠票價,如果這種優惠票價的規則未規定其有效期適用於整個航程,則這種較短的有效期僅適用於使用該優惠票價的航段。

5.3 客票有效期的延長5.3.1 由於廈航的下列原因之一,致使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內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將延長至廈航能夠按照該客票已付票價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的第一個航班為止:a) 廈航取消旅客已經定妥座位的航班;b) 廈航取消的航班經停地點中含有旅客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c) 廈航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時刻進行航班飛行;d) 廈航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聯程航班銜接錯失;e) 廈航未能提供已定妥的座位;f) 廈航更換了旅客的艙位等級。

5.3.2 持普通票價客票或與普通票價客票有效期相同的優惠票價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內旅行,是由於廈航在該旅客定座時未能提供該客票艙位等級的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長至廈航能夠按照該客票已付票價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的第一個航班為止。

5.4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5.4.1 電子客票行程單最遲應在航班起飛後30日內列印。

5.4.2 由於旅客原因造成已列印電子客票行程單遺失,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規定,不再補列印。

5.5 客票的順序和使用5.5.1 旅客購買的客票,僅適用於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發地點、經停地點至目的地點的運輸。

5.5.2 客票的乘機聯必須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順序使用,不得顛倒、跳段使用,且航程的第一航段必須首先使用,否則廈航有權不予接受承運。

若運價對乘機聯使用順序有特別規定(例如要求客票必須按順序依次使用),則必須遵守。

航程的第一航段,是指以一張客票或多張連續客票銷售的同一運輸合同的第一航段。

除運價另有規定外,對於未使用的乘機聯,最遲應在客票有效期滿後30日內,提出退款申請。

辦理退票時,需根據原客票的退票規則,扣除實際旅行航段所構成的新航程的適用票價,收取相應的退票費用(含退票費和誤機費),餘額退還旅客。

未發生航段的稅費一併退還。

5.5.3 如果旅客要改變運輸的任何一項內容,應當事先聯繫廈航,並遵守相關運價規定及客票使用條件限制。

運輸一經改變,票價將重新計算。

旅客可自行選擇接受新票價還是維持客票上原來的運輸。

如果因為不可抗力,旅客需要改變運輸的任何一項內容,應當儘早與廈航聯繫,廈航將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力將旅客運送至下一個中途分程地點或者最終目的地點,而不需重新計算票價。

5.5.4 如果旅客未經廈航同意而改變運輸,廈航將按照旅客實際的旅行確定票價。

旅客應當支付原票價與運輸變更後適用票價之間的票價差額。

5.5.5 客票上某些運輸內容的變更將導致票價的提高,如出發地點的變更或旅行方向的變更。

某些票價僅對客票上載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並且不得變更,或者是在支付相應的費用後方可變更。

5.5.6 定期客票只適用於客票上列明的乘機日期和航班。

5.5.7 不定期客票或者含有不定期航段的客票,是指旅客在購票時根據自身需求和運價規則,允許整張客票或某一航段的定座狀態為未定妥狀態。

根據航線運價規則,該客票的承運人、航班號、日期、定座狀態中的一項或多項在購買時均可為未定妥狀態,但在實際承運前必須確認方可接收運輸。

5.5.8 旅客客票上的每一張乘機聯應當列明承運人、艙位等級、乘機日期、航班,且在定妥座位後方可用於運輸。

5.5.9 如果旅客出具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旅客可根據廈航的適用票價、運價規則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況申請定座。

此類客票在客票使用條件和運輸合同允許的範圍內,在實際承運前,首次免費確認客票上未定妥的事項可以免去變更費用(即變更手續費),只需補收定妥座位時新航程與原不定期客票的票價差額。

5.5.10 確認之後再次變更或確認未定妥事項時造成原客票已定妥內容的改變,均須按照客票使用條件的要求重新計算全航程票價並收取因此帶來的票價差額和相應的變更費用。

如果旅客不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預先通知廈航,廈航可以取消旅客客票上列明的後續聯程航班定座。

6.票價和稅費 6.1 票價6.1.1 客票價只適用於旅客由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不包括在同一城市的機場與機場或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費用和各項附加稅、費。

6.1.2 適用客票價是旅客購票時所適用的有效運價,適用於客票上所載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等運輸內容。

客票出售後,如票價調整,票款不作變動。

如果由於旅客原因變更運輸內容,將可能影響應支付的票價。

6.1.3 客票價只適用於與票價相關而公佈的路線。

票價適用於多條旅行路線的,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線;旅客未指定路線的,由廈航或其授權代理人確定路線。

6.1.4 使用普通票價及優惠票價的旅客,應符合該票價規定的使用條件。

某些以優惠票價銷售的客票,可能適用特殊的退改政策,包括退票僅能退還部分票款或不予退票、變更等。

旅客應選擇最適合自身需要的票價進行購買。

6.1.5 有成人陪伴兒童及嬰兒應購買與其陪伴人相同艙位服務等級的客票。

6.2 稅、費(不論其性質)6.2.1 政府、其他有關當局或經批准的機場經營人,因向旅客提供服務設施而按規定徵收的稅款或收取的費用不包括在適用票價之內。

該項稅款或費用應由旅客支付,由航空公司代為收取。

6.2.2 旅客購買機票時,廈航將告知旅客未包括在票價中的稅款和費用,稅、費會在客票上分別列明。

對航空旅行徵收的稅款或費用常有變動,而且有可能在客票售出以後徵收。

如客票上列明適用的稅費有所增加或在客票售出後新增稅費,旅客有義務補交;如旅客在購買機票時支付的稅費因被取消或減少而不再適用於旅客,旅客有權申請退款,廈航將根據政府相關部門規則進行退還。

6.2.3 燃油附加費、航空保險附加費及與銷售相關的費用,由承運人根據不同國家(或地區)及權威機構相關規定或政策發佈並收取。

除另有約定外,使用嬰兒運價的不占座嬰兒免收燃油附加費,兒童按成人標準收取燃油附加費。

6.3 票款付款方式6.3.1 旅客應使用廈航可接受的貨幣和付款方式支付票款及費用。

除廈航與旅客另有協議外,票款一律現付。

6.3.2 當收取的票款與適用的票價不符或計算有誤時,應按照廈航的規定,由旅客補付不足的票款或由廈航退還多收的票款。

7.定座和購票 7.1 一般規定7.1.1 旅客可向廈航直銷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廈航分公司、營業部、辦事處的售票處,廈航官網、手機APP、微信公眾號和客戶服務熱線95557等)或廈航授權銷售代理人進行諮詢、定座和購票。

7.1.2 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廈航規定的手續和購票時限內交付票款,經廈航或廈航授權銷售代理人認可後填開客票,並將該定座列入客票有關乘機聯後,方能認為座位已經定妥和有效。

未經廈航或廈航授權銷售代理人記錄認可,不得認為定座已確認。

7.1.3 按照廈航規定,某些優惠票價可以附有限制或免除旅客變更、簽轉、退票、取消定座等權利的條件。

7.1.4 廈航可以在必要時暫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7.1.5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應當在廈航規定的時限內提出。

票價附有條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應當符合該條件的規定。

7.1.6 旅客沒有按廈航的規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事先告知廈航,廈航有權取消旅客所有已定妥的座位。

7.1.7 對於不宜乘機的旅客,廈航有權不予售票並拒絕承運。

限制運輸的旅客須在滿足一定要求下,並經廈航及其他有關承運人同意後方可定座及購票。

7.1.8 對於惡意占座或虛假購票的旅客,廈航有權視情況限制其定座及購票。

7.2 購票時限如果旅客未在廈航規定的購票時限內交付票款,廈航有權取消其定座。

7.3 個人資料7.3.1 旅客向廈航提供的個人資料旨在用於定座及安排相關運輸服務。

為此,旅客授權廈航保留其個人資料且可將資料傳送給廈航的有關部門、其他相關承運人、相關服務的提供者或法律、法規許可的機構。

7.3.2 旅客購票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同時確保其與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使用的證件相同,並提供準確的有效聯繫方式。

7.3.3 購買兒童票、嬰兒票,應提供包含兒童、嬰兒出生日期的有效證件或證明。

7.3.4 旅客個人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由旅客本人負責,廈航沒有審查的義務。

7.3.5 如旅客拒絕提供必要的個人資料,廈航有權不接受定座及購票。

7.4 資訊告知7.4.1 廈航或廈航銷售代理人通過網路途徑銷售客票時,將告知旅客定座的主要服務資訊、航空安全資訊等必要內容。

旅客須閱讀並確認同意後,方可購票。

否則廈航有權不接受定座及購票。

7.4.2 廈航或廈航銷售代理人通過售票處、電話等其他方式銷售客票時,將提示旅客閱讀主要服務資訊、航空安全資訊等必要內容,並告知這些資訊的獲取途徑。

旅客購票後,視作已閱讀並同意這些資訊。

7.4.3 廈航或廈航銷售代理人銷售客票時,將提示旅客自行查閱航班始發地、經停地及目的地國(地區)的出入境相關規定。

廈航雇員、銷售代理人或廈航的代表就旅客出入境相關規定的解釋僅作為參考,廈航對此不承擔責任。

7.5 機上座位安排7.5.1 廈航將盡力滿足旅客預先申請機上座位的要求。

但廈航不能保證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只負責按旅客已定座客票的物理艙位等級提供座位。

出於運行、安全或者安保的需要,承運人始終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機上座位的權利,即使是在登機之後。

7.5.2 飛機應急出口處的座位必須由廈航指定安排,且在應急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應當詳細閱讀應急出口相關須知,並具備完成應急撤離功能的能力。

8.限制運輸(服務)和拒絕運輸 8.1 限制運輸(服務)8.1.1 限制運輸(服務)的範圍:無成人陪伴兒童、嬰兒、申請搖籃嬰兒的旅客、病患旅客、殘障旅客、攜帶人體捐獻器官運輸的旅客、孕婦、遣返人員、犯罪嫌疑人或犯人等由於其身體或精神狀況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顧或在一定條件下才能運輸的旅客,只有在符合廈航及有關承運人規定的條件下,經廈航及有關承運人預先同意並在必要時做出安排後方予載運;8.1.2 廈航僅承運開始旅行之日出生已滿14日,未滿2周歲的嬰兒,若每位成人攜帶嬰兒超過1名時,超過的人數應購買兒童票,並可單獨佔用一個座位。

該成年旅客只能懷抱一名嬰兒,另一名嬰兒應使用旅客自行攜帶的經航空當局認可的兒童限制裝置,每位成人可攜帶的嬰兒和兒童數量總數不超過2個;8.1.3 廈航僅承運在開始旅行之日已滿5周歲未滿12周歲的無成人陪伴兒童。

除另有約定外,無成人陪伴兒童必須在航班起飛前24小時向廈航提出申請,並辦理無成人陪伴兒童運輸的相關手續後,方可乘機;8.1.4 廈航可承運在開始旅行之日已滿12周歲未滿16周歲的無人陪青少年(自選付費服務)。

除另有約定外,無成人陪青少年必須在航班起飛前24小時向廈航提出申請,並辦理無成人陪伴青少年運輸的相關手續後,方可乘機;8.1.5 廈航可承運擔架旅客,必須有所定物理艙位等級一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具備陪護能力的人員同機陪同;8.1.6 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況,應持有廈航認可的醫療證明,經廈航同意後,方可購票及乘機,醫療證明應由二級(含二級)以上醫院、專科醫院、境外診所、醫療中心出具。

“醫療證明”應含有“經診斷,該旅客的健康條件在醫學上能夠適應航空旅行”或意思相近的描述,並有醫生簽字和加蓋醫療單位公章。

“醫療證明”應在航班計畫起飛時間前72小時內開具的方為有效;a) 旅客攜帶早產嬰兒保育箱旅行的;b) 懷孕在32周以上(不含32周)至36周(不含36周)的單胎孕婦;懷孕28周(含)以上的中國大陸籍孕婦赴香港必須持有《醫院證明》及《預約分娩服務確認書》;c) 旅客乘坐飛機對其健康狀況有威脅的,或在飛行中需要特別醫療護理的,包括8.2.13條中未提及的但在飛行途中可能發生的對旅客健康和飛行安全造成不良影響的醫學狀況;8.1.7 限制運輸(服務)的數量:出於安全的考慮,廈航對每一航班限制運輸(服務)旅客的數量進行相應的控制。

8.2 拒絕運輸廈航出於安全等原因或根據自己的合理判斷,認為屬於下列情形之一,有權拒絕運輸任何旅客及其行李:8.2.1 國家(或地區)的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和命令禁止運輸的;8.2.2 旅客不遵守國家(或地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及其它規範性檔的規定,或不遵守廈航的規定;8.2.3 旅客未能出示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及其它規範性檔的規定或旅行條件所要求的有效證件;8.2.4 旅客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出具的身份證件與購票時身份證件不一致;8.2.5 旅客可能在過境國(或地區)尋求入境,旅客可能在飛行中銷毀其證件,或旅客不按廈航要求將旅行證件交由機組保存;8.2.6 旅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行李未經安全檢查;8.2.7 旅客拒絕遵守機組成員或經授權的工作人員發出的、執行廈航制定的出口座位限制的指示,不聽從機組人員指揮;8.2.8 旅客屬於數量受限制的殘疾人,但該航班上承運的該類人員數量已經達到限制數量,或適合該名殘障旅客的唯一座位是緊急出口座位;8.2.9 屬於因為天氣或其他廈航不能控制的原因,必須採取的行動;8.2.10 旅客未支付適用的票價、費用和稅款或未承兌其與公司或有關承運人之間的信用付款;8.2.11 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證明本人即是票上“旅客姓名”欄內指定的人;8.2.12 旅客出示的客票是非法獲得或不是在廈航或其授權銷售代理人處購買的,或屬已掛失或被盜的,或是偽造的,或不是由廈航或其授權銷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機聯或乘機聯被塗改的;8.2.13 旅客的行為、年齡、精神或健康狀況不適合航空旅行(除二級(含二級)以上醫院、專科醫院、境外診所、醫療中心等提供適宜乘機證明外),或可能對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適,或對其本人或其他人員的生命或財產造成危險或危害;a) 心血管疾病  1) 高血壓患者高壓超過180毫米汞柱或低壓超過130毫米汞柱;  2) 急性的深靜脈血栓;  3) 重度心臟衰竭、心肌炎病後30天內;  4) 30天內心絞痛頻繁發作、嚴重心律失常;  5) 6周內發生過心肌梗死;  6) 嚴重的心臟瓣膜病;  7) 心臟手術後的病人,在手術後3周內,即使是短程飛行也不適合,因為飛行的緊張和高空低氧,可能造成心臟負荷增加。

b) 腦部疾病  1) 腦梗3天之內;  2) 顱腦損傷、顱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節律不齊;  3) 癲癇發作後24小時內不能乘坐航班。

c) 呼吸系統疾病  1) 頻繁發生的、嚴重的或需要到醫院治療的哮喘;  2) 靜息時有顯著呼吸困難的呼吸系統疾病;  3) 近期患自發性氣胸、血氣胸、滲出性胸膜炎伴有呼吸功能障礙者不能飛行;  4) 耳鼻竇發炎和耳鼻發炎,特別是咽鼓管堵塞。

d) 消化系統疾病:上消化道出血、急性闌尾炎、潰瘍面很深的消化性潰瘍患者,以及消化道出血病人出血停止不足3周;e) 血液系統疾病:血色素(血紅蛋白)低於60g/L的貧血病人;f) 傳染性疾病:有傳染性的疾病如活動性肺結核、傷寒、脊髓灰質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g) 眼科疾病  1) 白內障手術和角膜鐳射手術1天內不適合飛行;  2) 對於患有其他眼內疾病和眼穿透性損傷的旅客,7天內不能飛行;  3) 視網膜剝離的患者治療時因有時需向眼內注射氣體增加眼內壓,必須等到氣體全部被吸收後才可飛行。

h) 骨科疾病  1) 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調重錘牽引者不適合乘機;  2) 用非管型石膏固定的骨折患者,48小時內不能乘坐航班。

i) 近期有手術病史  1) 固定下頜手術者不適合飛行;  2) 扁桃腺切除手術10天內不適合飛行;  3) 闌尾切除或腹部鎖孔手術5天內不適合飛行;  4) 主要的胸部、腹部、開顱手術或中耳手術10天內不適合飛行。

  5) 氣體會進入體內的其他情形也應考慮,如手術切口呈開放性未癒合,因為體內腔的氣體在飛行時會膨脹。

j) 生產後不滿14天的產婦;k) 出生不滿14天的嬰兒;l) 懷孕超過36周(含36周)的單胎孕婦或超過32周(含32周)的多胎孕婦(多胎指一次妊娠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胎兒);m) 任何可能在航空環境中惡化的疾病;n) 行動上存在干擾到其他旅客的可能性或存在自殺傾向的精神障礙的旅客;o) 酒精或其他毒品中毒者;p) 具有明顯病狀或全身散發惡臭,可能引發其他旅客不愉快情緒者;q) 需要持續輸血、輸氧、輸液以維持生命的旅客;r) )其他嚴重疾病的旅客;s) 不能提供廈航規定的證明檔的特殊旅客。

8.2.14 其他可能危及飛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等行為。

8.2.15 對被拒絕運輸旅客的安排 若旅客因本條件第8.2.1至8.2.8及8.2.11、8.2.14條規定被拒絕運輸而要求出具書面說明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廈航應當及時出具;旅客要求變更客票或者退票的,廈航可以按照所適用的運輸總條件、客票使用條件辦理:a) 屬本條件第8.2.1、8.2.8、8.2.9條情形的旅客,已購客票按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b) 屬本條件第8.2.10條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補付不足的票款、稅款和費用,或按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c) 屬本條件第8.2.5、8.2.11、8.2.12條情形的旅客,廈航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權利,必要時呈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d) 除上述條款以外的其他情形的旅客,按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8.2.16 旅客需要瞭解飛行過程中突發疾病可能存在的風險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航空公司因為救治旅客改航備降所產生的費用等。

對於明知自身存在不適宜乘機的情形,卻通過隱瞞、欺騙或誤導等方式違反本條件約定、實現購票乘機的旅客,廈航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9.客票變更 9.1 自願變更9.1.1 自願變更客票,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對已定妥座位的客票進行改期、變更、簽轉。

客票自願變更的費用計算,按照相應票價類別的客票使用條件辦理。

9.1.2 旅客購票後,如自願要求變更航班、航班日期或艙位等級(包括物理艙位和定座艙位),廈航及廈航授權銷售代理人將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客票使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予以積極辦理。

如變更引起票價提高,旅客須補交票款差額;如變更引起票價降低,須先按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後重新購票,也可由旅客選擇維持原票價繼續旅行。

9.1.3 旅客購票後,如自願要求簽轉,在旅客的客票無簽轉限制、且要求變更的承運人與廈航簽有協議、可以相互填開或接收票證的情況下,廈航可予以簽轉。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旅客要求簽轉,按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9.1.4 除另有約定外,使用兒童運價的兒童或占座嬰兒按成人標準扣除變更費用,使用嬰兒運價的不占座嬰兒不收取變更費,具體收取金額以相應運價的客票使用條件為准。

9.1.5 旅客購票後因其自身原因要求改變航程或乘機人,原票均按自願退票規定辦理退票,根據新航程或新乘機人姓名重新購票。

9.1.6 廈航銷售代理人未經廈航特別授權不得為旅客辦理簽轉。

9.2 非自願變更9.2.1 非自願變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航班始發時刻延後超過15分鐘、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者承運人無法運行原航班等情形,導致旅客變更客票。

9.2.2 由於天氣、流量控制等無法控制或不能預見的非廈航原因導致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廈航考慮旅客的合理需要並採取以下措施之一,不收取客票變更費:a) 客票使用條件允許時,為旅客優先安排乘坐有可利用座位的廈航航班;b) 客票使用條件允許時,征得旅客和有關承運人同意後,安排簽轉其他承運人的航班;c) 變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廈航航班,將旅客運輸至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點,票款和超額行李費的差額多退少不補,但因此產生的額外稅費差額和地面運輸費用及其它服務費用需要補收。

9.2.3 由於機務維護、航班調配等廈航原因導致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廈航考慮旅客的合理需要並採取以下措施之一,不收取客票變更費:a) 為旅客優先安排乘坐有可利用座位的廈航航班;b) 征得旅客和有關承運人同意後,安排簽轉其他承運人的航班;c) 變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廈航和/或其他承運人的航班,或者雙方協商認可的其他運輸方式,將旅客運輸至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點,票款、超額行李費和其他服務費用的差額多退少不補。

10.退票 10.1 一般規定10.1.1 由於廈航未能按照運輸合同提供運輸或旅客要求自願改變其旅行安排,對旅客未能使用的全部或部分廈航客票,廈航應按規定辦理退票。

10.1.2 旅客要求退票,客票票聯狀態必須為有效的開放使用狀態(狀態欄展示為OPENFORUSE),並提供付款憑據的情況下,方可辦理退票。

10.1.3 已列印了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旅客,退票時必須提供已列印的行程單。

10.1.4 廈航出具的《航班不正常證明》僅作為填開證明時航班運行情況的說明,不作為旅客辦理非自願變更、退票操作的憑證。

非自願變更、退票應通過廈航直銷機構(或廈航客戶服務熱線95557)確認航班不正常資訊後,據以辦理非自願變更、退票手續。

航班不正常資訊發佈之前的更改、取消定座或退票,應按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10.1.5 旅客在航班的經停地主動終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10.1.6 如無特別說明,退票費以取消已定妥座位的時間計算。

10.1.7 旅客自願變更航班並支付變更費後,其所變更的航班發生不正常時(不論是否為廈航原因),旅客要求退票,不收取退票費,但已付變更費用不退。

10.1.8 按運價組合規則計價的客票退票時,退票相關規定,按使用條件最嚴格的規則執行。

10.2 退票受款人10.2.1 廈航有權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辦理退票。

10.2.2 旅客退票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應出示旅客本人和退票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10.2.3 當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該客票的付款人,廈航將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條件將票款退給付款人或其指定的人。

10.2.4 如申請退票人不是客票上所列明的旅客本人或付款人,應出示申請退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旅客或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退款授權書。

10.2.5 廈航按10.1條規定,將票款退給符合第10.2.1、10.2.2、10.2.3、10.2.4條規定的人,應視為正當退票。

廈航也隨即解除責任。

10.3 退票期限旅客要求退票,最遲應在其客票有效期滿後30日內辦理退票手續,逾期不予辦理,票款、稅、費恕不予以退還。

10.4 退票地點10.4.1 旅客非自願退票,可在原購票地、航班始發地、經停地、終止旅行地、旅客提出退票要求的廈航直銷機構,或引起非自願退票事件發生地的廈航直銷機構或廈航授權銷售代理人處辦理。

10.4.2 旅客自願退票,可聯繫原購票地或廈航直銷機構辦理;特殊產品、優惠票價如另有退票地限制規定的除外。

10.4.3 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限在原購票地辦理。

10.5 貨幣旅客要求退票,必須符合原購票地點國家(或地區)和退票地點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政府規定和命令。

廈航可按原收取票款的貨幣退款,也可按廈航規定的其他貨幣退款。

10.6 非自願退票10.6.1 非自願退票,指因航班取消、航班始發時刻延後超過15分鐘、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者承運人無法運行原航班等情形,導致旅客退票。

10.6.2 非自願退票,按以下規定辦理:a) 客票全部未使用,退還全部原付票款(含稅、費),不收取退票費;b) 客票已部分使用,旅客要求退票,應從原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上相應的優惠或承運人公佈運價的金額及已使用的稅費,但所退金額不得超過原付票款金額,餘額退還旅客,不收取退票費;c) 如班機在非客票所列經停點的其他航站降落,旅客要求退票,應退還由降落站至到達站與原實付票款相同折扣率或艙位的票款,但不得超過原付票款金額,不收取退票費。

如果降落站至到達站沒有公佈運價,則退還降落站至到達站之間公共交通工具(大巴、動車/高鐵/輪船二等座)的票款。

在同一運輸工具出現幾種符合條件的運價時,選擇中間水準的價格。

10.7 自願退票自願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按下列規定辦理:a) 客票全部未使用,應從已付票款中扣除退票費和誤機費(如有),退還餘額;b) 客票已部分使用,從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上相應的優惠或公佈運價的金額及已使用的稅費,扣除退票費和誤機費(如有)。

如有餘額,退還旅客;c) 持優惠票價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如該優惠票價對退款有特殊規定,退票應按該規定辦理。

10.8 下列情形免收變更或退票費:a) 使用嬰兒運價的不占座嬰兒客票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b)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應按廈航規定在航班計畫起飛時間2小時之前提出,並提供二級(含二級)以上醫院、專科醫院、境外診所、醫療中心等出具的真實有效的、在客票列明的航班飛行期間不適宜乘機的診斷證明(包括診斷書、醫療發票、病歷,開具時間應早於客票上列明的起飛時間),免收退票費。

患病旅客的陪同人員要求退票,須附患病旅客的客票影本及相關證明影本,與患病旅客同時辦理退票手續,免收退票費。

如同行人員未與患病旅客同時辦理退票手續,則退票費按旅客所持客票的使用條件規定辦理。

每一名患病旅客最多可辦理2名陪同人員的免費退票;c) 如旅客及其近親屬在旅行開始之前死亡,在提供航空公司要求的死亡證明及近親屬證明後,該旅客及其近親屬的客票退票免收退票費。

旅客的近親屬包括:旅客本人的父/母、岳父/岳母(公公/公婆)、夫/妻或子/女。

10.9 退款至借記卡或信用卡如果旅客購票時使用信用卡或借記卡支付票款,則票款只能被退還到原卡帳戶,或旅客本人名下有效信用卡或借記卡。

廈航將根據本條規則以旅客原支付的票款金額與幣種為基礎計算退款額。

由於貨幣兌換差額的原因,退還到旅客卡中的票款額可能與信用卡或借記卡公司記入的原借款額有所不同。

旅客無權就此差額向廈航提出退款索賠。

10.10 拒絕退票的權利除了非自願退票外,有以下任何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的,廈航拒絕退票:a) 已超過客票有效期滿後30日,未提出退票申請;b) 申請時未能出示有效證件、票證或憑證;c) 已使用部分的票價等於或高於全程票價時,剩餘的乘機聯,不能退款;d) 客票上注明不得退票。

10.11 退回稅費退票時須一併退還旅客購票時交付的尚未發生的稅、費。

無餘款可退或不得退票的客票,也可單獨退還稅、費,且不扣除手續費,但需在第10.3條規定的退票期限內辦理。

11.乘機 11.1 一般規定11.1.1 各機場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並不一致,旅客須預留充足的時間並在合理時限內到達機場,憑客票及本人與購票時一致的有效乘機身份證件辦妥乘機手續。

如銷售的是代碼共用航班客票,廈航及授權代理人應告知旅客在實際承運人櫃檯辦理乘機手續。

11.1.2 旅客在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廈航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應當將旅客姓名、航班號、乘機日期、登機時間、登機口、航程等已確定資訊準確、清晰地顯示在紙質或者電子登機憑證上。

11.1.3 登機口、登機時間等發生變更的,廈航或其授權代理人應當及時告知旅客。

11.1.4 如旅客未能按時到達乘機登記處或登機口,或未在規定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之前辦理登記手續,或因旅客旅行證件、證明、檔不符合乘機要求,或未能出示廈航認可接收的客票,或未做好旅行的準備,廈航為避免航班延誤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

對旅客因此而產生的損失和費用,廈航不承擔責任。

如果旅客因上述原因提出變更或退票,按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11.1.5 乘機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須經過安全檢查。

11.1.6 在關艙門滑出後,除不可抗力以及旅客突發急病或威脅到生命的情況外,不允許機上旅客中止行程。

11.2 漏乘11.2.1 由於旅客原因漏乘,按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11.2.2 由於廈航原因旅客漏乘,廈航將儘早安排旅客乘坐後續航班。

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11.3 錯乘11.3.1 由於旅客原因錯乘,廈航將安排錯乘旅客搭乘最早的廈航、或河北航空、或江西航空航班飛往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補不退。

11.3.2 由於廈航原因旅客錯乘,廈航將儘早安排旅客乘坐後續航班成行。

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11.4 聯程航班銜接    在聯程航班運輸中,因其中一個或者幾個航段變更,導致旅客聯程航班銜接錯失,或無法按照約定時間完成整個行程的,廈航作為締約承運人將為旅客作出適當安排,盡力協助旅客到達最終目的地點或者中途分程地點。

12.行李運輸 12.1 一般規定12.1.1 行李範圍廈航承運的行李,僅限於符合本條件2.49條和2.50條定義範圍內的物品。

12.1.2 禁止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下列物品禁止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也禁止隨身攜帶入客艙:a) 根據國家(或地區)有關法律、法規和廈航的規定,屬於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員、財產安全的危險品;b) 槍支、彈藥及其他類型具有攻擊性的武器、器械及其仿製品。

體育運動專用器械除外;c) 軍械、警械及其仿製品;d) 管制刀具;e) 除殘疾人使用的服務犬(包括輔助犬、導盲犬、助聽犬)以外的活體動物;f) 鋰電池供電的小型個人運輸裝置(如電動平衡車等);g) 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地區)的適用法律、條例或命令所禁止運輸的其他物品。

12.1.3 限制運輸的物品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廈航運輸條件的情況下,並經廈航同意,方可接受運輸:a) 重要檔和資料、證券、現金、票據、珠寶、貴重金屬及其製品、古玩字畫及樣品或其他貴重物品,易碎、易損品、需定時服用的處方藥、醫療證明、旅行證件等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為托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

在符合廈航關於行李重量、體積限制的情況下,可由旅客帶入客艙自行保管。

對托運行李中包含的上述物品的遺失和損壞,廈航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責任;b) 精密儀器、電器;c) 占座行李;d) 體育運動用器械,包括體育運動用槍支和彈藥;e) 樂器;f) 外交信袋,機要檔;g) 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疊輪椅或電動輪椅;h) 兒童限制裝置;i)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鈍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藝品刀、手術刀、剪刀,以及鋼銼、鐵錐、斧子、短棍、錘子等;j) 鮮活易腐物品;k) 乾冰、含有酒精的飲料、煙具、非放射性藥品、化妝品等;l)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命令限制運輸的物品;m) 殘疾人使用的服務犬(包括輔助犬、導盲犬、助聽犬)。

12.2 行李包裝及體積、重量限制12.2.1 托運行李a) 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紮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2)  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  竹籃、網兜、草繩、草袋、塑膠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5)  為了聯繫的方便,旅客應在行李上寫明姓名、詳細地址、電話號碼。

b) 旅客必須憑有效客票在航班離站當日辦理行李托運行李手續;c) 辦理行李托運手續後,行李牌識別聯交給旅客作為領取行李的證據;d) 行李將盡可能與旅客同機運輸。

如果出於安全、安保或運行方面的特殊情況下無法同機運送,將優先安排在載量許可的後續航班上運出,並按旅客要求為其免費送達;e) 廈航國際和地區航線中,不涉及美國航線的,單件托運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2千克。

涉及美國航線的,單件托運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過45千克。

所有單件托運行李最大尺寸(長、寬、高之和)均不得超過203釐米。

超過32千克、不超過45千克的單件托運行李,以及三邊之和大於203釐米且小於300釐米的超大行李均需提前征得廈航同意後方可托運。

12.2.2 非托運行李a) 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攜帶兩件非托運行李登機;b) 持其他艙位等級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攜帶一件非托運行李登機;c) 非托運行李每件的重量不能超過5千克(11磅),長、寬、高三邊之和不得超過115釐米(45英寸),應當能置於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於客艙的封閉式行李架內,超過上述件數、重量或體積限制的行李,應辦理托運手續。

12.3 免費行李額及超額行李費12.3.1 免費行李額a) 廈航在國際和地區航線上實行計件制免費行李額,免費行李額包括免費托運行李額與非托運行李額,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請按廈航即時更新和公佈的方案為准,詳情請參閱廈航官方網站的行李須知;b) 購買混合等級客票的旅客其免費行李額要根據計件制規定,按各航段票價級別的規定的免費行李額分別計算;c)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點或者中途分程地點的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同行旅客,如果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辦理行李托運手續,無論計重或計件,其免費行李額可按各自的票價級別規定的標準合併計算;d) 旅客自願改變航程後的免費行李額,應當按改變航程後客票票價級別所適用的免費行李額的規定辦理。

旅客非自願改變航程後的免費行李額,應當按原客票票價級別所適用的免費行李額的規定辦理;e) 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旅客適用的免費行李額,應當按相應國際航段的規定辦理;f) 按照兒童適用票價購票的旅客享有與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費行李額。

購買不占座嬰兒客票的嬰兒旅客除相應的免費行李額外,同時允許免費運輸一輛嬰兒車或者搖籃,或一個兒童安全座椅。

非折疊式嬰兒車、搖籃、兒童安全座椅均只能作為托運行李免費運輸,符合非托運行李尺寸要求的折疊式嬰兒車可免費帶入客艙,但在客艙內指定的存儲空間不足時也只能作為托運行李免費運輸。

廈航不提供兒童安全座椅;g) 加掛廈航代碼、實際承運人為外航的國際和地區航班的免費行李額和逾重行李運價按照廈航規定執行。

12.3.2 超額行李費a) 旅客的托運行李超過旅客免費行李額的部分,稱為超額行李,應當支付超額行李費;b) 超額行李費率和計算方法,請參閱廈航官方網站的行李運輸規定。

12.4 特殊行李    承運易損的、有限制運輸要求的行李,例如體育用具、樂器等,要採用特殊的規則,須符合包裝、數量、運輸條件、收費規則等限制條件方可收運,請參閱廈航官方網站的行李運輸規定。

12.5 小動物a) 廈航不接受活體小動物(寵物)作為行李運輸。

殘疾人使用的服務犬除外,服務犬必須隨殘疾人一同乘機;b) 殘疾人使用的服務犬,包括輔助犬、導盲犬、助聽犬。

情感撫慰犬不屬於服務犬,廈航不接受情感撫慰犬作為服務犬運輸;c) 需要攜帶服務犬進入客艙的殘疾人應在定座時提出,最遲不能晚於航班離站時間前48小時,並提供服務犬的身份證明(服務證)和檢疫證明;d) 服務犬連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費運輸且不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

為避免服務犬在貨艙運輸時出現意外情況,廈航只接受殘疾人將服務犬帶入客艙的運輸;e) 旅客應對運輸的小動物承擔全部責任,除廈航原因外,運輸中出現的小動物患病、受傷或死亡,廈航不承擔責任。

12.6 行李聲明價值廈航不提供行李聲明價值服務。

12.7 行李的收運12.7.1 拒絕運輸a) 旅客的行李中,如屬於或夾帶有本條件第12.1.2條所列的物品,廈航有權拒絕運輸,並通知旅客;b) 旅客的行李,如屬於或夾帶有本條件第12.1.3條a)款所列的物品,廈航有權拒絕作為托運行李收運;c) 旅客攜帶的屬於本條件第12.1.3條b)~l)款所列的物品,如不能符合廈航的限制運輸條件,廈航有權拒絕運輸,並通知旅客;d) 旅客行李的形態、包裝、體積、重量或特性等不符合廈航運輸條件,而旅客又不能或拒絕改善,廈航有權拒絕運輸;e) 旅客拒絕接受對其行李的安全檢查,廈航有權拒絕運輸該行李。

12.7.2 檢查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廈航為了運輸安全,可以對旅客的行李進行檢查。

檢查時,旅客應當到場。

對旅客未到場接受檢查而發生的任何損失,廈航不承擔責任。

12.7.3 收運a) 旅客必須憑有效客票在航班離站當日辦理行李托運行李手續;b) 辦理行李托運手續後,行李牌識別聯交給旅客作為領取行李的證據;c) 旅客托運有運輸責任爭議的行李時,廈航應向旅客說明情況,經旅客書面同意後,拴掛免除責任行李牌。

旅客不予確認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接受該行李的運輸。

12.7.4 運載a) 旅客的托運行李與旅客同機運送。

若處於安全、安保或運行方面的特殊情況下不能同機運送時,將優先安排在載量允許的後續航班上運送,並及時通知旅客;b) 旅客的托運行李延誤到達的,廈航應當及時通知旅客領取。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於非旅客原因導致托運行李延誤到達,旅客要求直接送達的,廈航應當免費將托運行李直接送達旅客或者與旅客協商解決方案;c) 旅客的超額行李在飛機載量允許的條件下與旅客同機運送。

如載量不允許,而旅客又拒絕使用後續可利用航班運送,廈航可拒絕收運該超額行李。

12.7.5 行李退運a) 旅客在始發地要求退運行李,必須在行李裝機前提出。

如旅客退票,已收運的行李也必須同時退運。

以上退運,均退還已收超額行李費;b) 旅客在經停地退運行李,可予以辦理。

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超額行李費不退;c) 由於廈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運輸應隨旅客作相應的變更,已收超額行李費多退少不補。

12.8 行李交付12.8.1 交付行李a) 行李運達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以後,旅客應立即領取;b) 廈航憑行李牌識別聯交付行李,對於領取行李的人是否確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及發生的費用,不承擔責任;c) 旅客收受行李而未提出書面異議,即為該行李已按運輸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證據;d) 旅客遺失行李牌識別聯,應立即向廈航掛失。

旅客如要求領取行李,應向廈航提供足夠的證明,並在領取行李時出具收據。

如在聲明掛失前行李已被冒領,廈航不承擔責任;e) 旅客未立即領取的行李,對於其中的易腐物品,廈航有權在行李到達24小時後予以處理。

12.8.2 行李不正常運輸的處理:a) 行李運輸發生延誤、遺失損壞或毀滅,旅客應在事件發生地點的廈航或其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處辦理相關手續;b) 因廈航原因使旅客的托運行李未能與旅客同機到達,且當天未能運抵並交付旅客,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給予旅客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標準如下:旅客艙位等級經濟艙商務艙/白鷺白金卡頭等艙/白鷺黑鑽卡補償標準人民幣300元或等值外幣人民幣400元或等值外幣人民幣500元或等值外幣若旅客提供的損失證明高於臨時生活費補償標準,按所適用的行李責任限額標準賠償。

c) 旅客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按行李的實際價值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用,旅客對損失的實際價值承擔舉證責任,但不超過所適用國際公約的賠償限額;d) 行李丟失賠償時,已賠償的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應在賠償金額內扣除,對賠償行李收取的超額行李費退還;e) 已賠償的丟失行李找到後,廈航將儘快通知旅客。

旅客可將自己的行李領回,退還全部賠款,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不退。

發現旅客有明顯的欺詐行為,廈航有權追回全部賠款。

13.旅客服務 13.1 一般服務13.1.1 除另有規定外,機上供應的餐食由廈航提供。

但廈航不能保證超過規定的品種和數量的餐食服務。

13.1.2 廈航為旅客提供與航空運輸有關的其他服務安排,除由於廈航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損害外,廈航對此不承擔責任。

13.1.3 除另有規定外,廈航不負責為旅客提供機場地區內、機場與機場或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

對於此項地面運輸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或疏忽,或授權銷售代理人為旅客取得此項地面運輸服務給與的任何幫助,廈航不承擔責任。

13.1.4 旅客在聯程航班銜接地點的地面膳宿費用,應由旅客自理。

13.2 不正常航班的服務13.2.1 廈航航班出港延誤或取消,廈航及其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應及時將航班出港延誤或取消的資訊通知旅客,每半小時發佈一次航延動態資訊,並做好解釋工作。

13.2.2 由於廈航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廈航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取消,廈航應為旅客提供以下服務:a) 為旅客免費提供餐飲;b) 提供現有娛樂休閒物品與讀物;c) 利用現有通信設備為有需要的旅客提供通信服務;d) 航班預計出港延誤3小時(含)以內,安排旅客在候機室內原地休息;出港延誤超過3小時以上或取消的,視情安排旅客到酒店休息。

對老弱病殘、孕婦、抱小孩旅客、無人陪兒童等需要特殊照顧的旅客優先保障;e) 出港延誤航班在目的地機場當日飛行結束後抵達或當地機場已無至市區交通工具,視情為旅客提供地面交通方便,一般以將旅客送至市區交通集散地為主。

13.2.3 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廈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取消,廈航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應由旅客自理。

13.2.4 廈航航班在備降地或經停地延誤或取消,無論何種原因,廈航均應向旅客提供膳宿服務。

13.2.5 旅客有需要時,廈航可向旅客提供航班不正常證明。

13.2.6 由於廈航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廈航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預計4小時(含)以上時,給予旅客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照本條件第13.2.9條執行。

13.2.7 航班預計延誤2個小時以上,自發布航班延誤通知起,每隔2小時廈航為在候機室內候機的旅客免費供應飲料、開水。

機上延誤超過2小時(含)的,廈航為機上旅客提供飲用水和食品。

13.2.8 機上延誤超過3個小時(含)且無明確起飛時間的,廈航將在不違反航空安全、安全保衛規定的情況下,安排旅客下飛機等待。

13.2.9 廈航對因廈航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達4小時或以上的航班旅客採用現場現金補償、免票兩種方式進行經濟補償,嬰兒和兒童旅客與成人旅客的補償標準一致,具體標準如下表:給予經濟補償的延誤時間現金補償標準4小時(含)至8小時≤200元8小時(含)以上≤400元13.2.10本條所列的補救措施是旅客可選擇的全部補救措施。

除公約、法律另有規定外,廈航不再承擔其他責任。

13.2.11 如果航班始發點、目的地點或經停點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政府規定、命令與本條件規定不一致的,按當地規定執行。

13.3  客戶關懷13.3.1 廈航客戶服務中心熱線電話:境內撥打95557;境外撥打+86-592-2226666;郵箱:[email protected]

13.3.2 廈航投訴受理電話:95557按1鍵再按9鍵,或0592-5739009;投訴受理郵箱:[email protected]

14.飛機上的行為 14.1 如果旅客在飛機上的行為危及到飛機或飛機上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或妨礙機組成員履行職責,或不遵守機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正當理由反對的行為,廈航可以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該行為的繼續,包括對該旅客實施管束。

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點被要求下機並被拒絕續運,而且有可能因機艙內的不當行為被起訴。

14.2 非法干擾事件和擾亂行為的處置14.2.1 非法干擾行為是指諸如危害民用航空安全之類的行為或未遂行為。

非法干擾行為的主要表現:a) 非法劫持航空器;b) 毀壞使用中的航空器;c) 在航空器上或機場扣留人質;d) 強行闖入航空器、機場或航空設施場所;e) 為犯罪目的而將武器或危險裝置、材料帶入航空器或機場;f) 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或對財產或環境的嚴重破壞;g) 散播危害飛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機場或民航設施場所內的旅客、機組、地面人員或大眾安全的虛假資訊。

14.2.2 擾亂秩序的行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為規範,或不聽從機組人員指示,擾亂客艙秩序的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a) 強佔座位、行李架;b) 打架鬥毆、尋釁滋事;c) 猥褻和性騷擾;d) 傳播淫穢物品及其他非法印刷制物;e) 使用明火或者吸煙;f) 違規使用手機或其他禁止使用的電子設備;g) 盜竊、故意損壞、擅自移動應急艙門等航空設施設備;h) 機上盜竊公私財物的;i) 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擾亂客艙秩序的其他行為。

14.2.3 處置辦法根據國家法律和民用航空法規,對於發生於客艙的旅客的非法干擾事件和擾亂行為,廈航將對當事人採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或管束措施,並在起飛前、降落後要求其離機。

如觸犯法律的,由廈航移交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14.3 可攜式電子設備(PED)14.3.1 廈航航班飛行中允許使用滿足要求的可攜式電子設備。

14.3.2 飛行過程中可攜式電子設備的蜂窩移動通信功能(語音和數據)必須關閉。

具有飛行模式功能的可攜式電子設備可以使用WIFI和藍牙功能,但應打開飛行模式(即關閉蜂窩移動通信功能)。

14.3.3 在飛行期間,當機長發現存在電子干擾並懷疑該干擾來自機上乘員使用的可攜式電子設備時,機長和機長授權人員有權要求其關閉這些可攜式電子設備,情節嚴重的將在飛機降落後移交地面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14.3.4 可攜式電子設備使用要求14.3.4.1全程允許使用的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a) 可攜式答錄機;b) 助聽器;c) 心臟起搏器;d) 電動剃鬚刀;e) 事先經由廈航允許,不會影響飛機導航和通訊系統的用於維持生命的電子設備(裝置)。

14.3.4.2飛行中禁止使用的可攜式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a) 不具備飛行模式的移動電話(僅具備蜂窩移動通信功能(語音和數據)的設備,移動電話功能的手錶等);b) 對講機;c) 遙控設備(遙控玩具及其它帶遙控裝置的電子設備)。

14.3.4.3以下飛行階段禁止使用除全程允許使用的電子設備以外的可攜式電子設備:a) 飛機起飛後20分鐘之內,以及降落前30分鐘之內;b) 低能見度飛行階段。

14.3.5 可攜式電子設備存放、保管和應急處置要求a) 大型可攜式電子設備(外形尺寸長寬高三邊之和大於31cm的可攜式電子設備設備,例如:可攜式電腦、PAD等)應被安全存放,不至於在顛簸、衝擊、緊急撤離等狀況下發生危險;b) 小型可攜式電子設備(外形尺寸長寬高三邊之和小於31cm(含)的可攜式電子設備設備,例如:電子書、移動電話等)有合適的固定方式即可(如:旅客手持);c) 可攜式電子設備配件(例如:耳機、充電線等)在飛機滑行、起飛、下降和著陸等飛行關鍵階段應被安全存放,不能阻礙緊急情況下應急撤離。

非托運行李、行李架中的可攜式電子設備應關閉電源。

14.4 移動式電源(充電寶)的禁用飛行全程嚴禁使用移動式電源(充電寶)。

14.5 航班禁煙廈航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煙,機上所有區域均不允許吸煙。

14.6 酒精飲料限制除廈航供應的含酒精飲料外,旅客不得在飛機上飲用其他含酒精飲料。

14.7 安全帶當旅客在機上就座時,應按要求系好安全帶。

嬰兒可以由成年人懷抱或使用嬰兒安全帶。

15.行政手續 15.1 旅客須自行查閱並遵守起飛地、到達地、過境國家(地區)的所有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條件,以及廈航的規定。

廈航對其代理人或雇員向旅客提供的與獲取必要的證件或簽證或遵守上述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條件有關的無論是書面的或是其他方式的幫助或資訊不承擔責任。

廈航對旅客因未能獲取上述證件或簽證或遵守上述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條件、規定或指示而導致的後果不承擔責任。

15.2 旅客應出示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條件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必要檔,允許廈航持有和保留其副本,並在必要時允許廈航記錄相關檔內的資訊。

對未遵守上述規定或條件,或證件不符合要求,或不允許廈航持有和保留其證件副本的旅客,廈航保留拒絕載運的權利。

15.3 廈航遵照政府的命令將被拒絕過境或入境的旅客運回至出發地點或其他地點時,旅客必須支付所產生的全部費用。

廈航可用旅客已支付的用於尚未使用航段的任何票款或由廈航掌管的該旅客的任何資金低付該費用。

用於運送至拒絕入境地點或遣返地點的費用,廈航將不予退還。

15.4 如旅客未遵守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條件或未出具所要求的檔,導致廈航支付罰金或負擔任何費用,旅客應按廈航的要求償還廈航已付的全部罰金、抵押金和因此而產生的任何費用。

對上述費用的收取,廈航可以使用旅客已支付的未使用航段票款或由廈航掌管的該旅客的任何資金。

15.5 海關和其他政府官員檢查旅客的行李時,旅客應當到場。

旅客未遵守該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損失,廈航不承擔責任。

15.6 旅客必須遵守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政府規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條件的各項規定,服從政府或機場管理和廈航的安全檢查。

16.損失責任及賠償限額 16.1 對適用於公約的國際運輸,屬於蒙特利爾公約界定的國際運輸,應當適用蒙特利爾公約的責任規則。

不屬於蒙特利爾公約界定的國際運輸,對由於運輸造成的旅客和行李的任何損害,廈航按照華沙公約的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6.2 對不適用於公約的國際運輸:a)廈航僅對由於廈航故意促成的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害而輕率地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旅客或其托運行李的損害承擔責任。

如果損害是由於旅客過失造成或促成的,應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相應免除或減輕廈航的賠償責任;b) 除非損害是由於廈航故意促成的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害而輕率地作為或不作為,廈航對每位旅客死亡、受傷或其他人身傷害承擔的責任限額應依照適用的法律及其規定的責任限額。

16.3 在與上述條款不相衝突的情況下,無論公約是否適用:a) 廈航僅對發生在廈航承運航班上的損害承擔責任。

廈航為其他承運人的運輸(含實際承運人非廈航的代碼共用航班)出具客票或辦理行李托運時,僅作為該承運人的代理人,儘管如此,旅客享有對其托運行李向第一或最後承運人訴訟的權利。

對於非廈航實際承運的航班(含實際承運人非廈航的代碼共用航班),如發生航班變更,延誤,取消,超售,行李破損或丟失,人身損害情況,由實際承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廈航可協助聯繫實際承運人;b) 廈航為遵守任何法律、政府規定、命令和要求或旅客未遵守而引起的任何損害,廈航不承擔責任;c) 如果行李票上沒有記錄行李的重量,托運行李的總重量應被認為沒有超過相應艙位等級所適用的免費行李額;d) 廈航的責任,應不超過經證明損害數額。

廈航對間接的或隨之引發的損害不承擔責任;e) 旅客行李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完全是由於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品質或者缺陷造成的,廈航不承擔責任;f) 對於旅客托運行李內裝的易碎或易腐物品、貨幣、珠寶、貴重金屬、金銀製品、流通票證、有價證券和其他貴重物品,商務檔、護照和其他證明檔或樣品的損害,廈航只承擔一般托運行李的賠償限額;g) 旅客在運輸時由於其年齡、精神或健康狀況,對本人形成危害和危險,廈航不承擔由此造成或加重其本人的任何疾病、受傷、死亡、殘疾的責任;h) 對廈航責任的任何免除和限制適用於並有利於廈航的代理人、雇員和代表以及將飛機提供給廈航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員和代表。

上述代理人、雇員、代表以及其他任何人可從廈航收回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廈航的責任限額;i) 由於旅客行李內裝物品造成該旅客傷害或其行李損害,廈航不承擔責任。

由於旅客行李內裝物品對他人造成傷害或對他人物品或對廈航的財產造成損害,該旅客應當賠償廈航的所有損害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費用;j) 以上明確規定的各項,不排除公約或適用法律規定的承運人責任的任何免除和限制。

16.4 在交付托運行李時,行李票的持有人收受托運行李而未提出異議,為該托運行李已經在良好狀況下並在與運輸合同相符的情況下交付的初步證據,除非旅客出具相反的證據。

16.5 托運行李發生損害的,有權提取托運行李的人必須在發現損害時向廈航或其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書面提出異議。

托運行李發生破損或汙損的,必須在離開行李認領區域前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明並辦理行李運輸事故記錄,至遲自收到托運行李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廈航提出索賠。

托運行李發生延誤的,必須至遲自托運行李交付收件人處置之日起21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廈航提出索賠。

16.6 廈航承認托運行李已經遺失,或者托運行李在應當到達之日起21日後仍未到達的,旅客有權向廈航行使運輸合同所賦予的權利。

16.7 航空運輸的訴訟時限期間為2年,自飛機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超過此期限未提起訴訟即喪失對損害賠償的權利。

17.生效與修改 17.1 本條件自2021年12月14日起生效並實施,在此之前實行的《廈門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同時廢止。

17.2 廈航有權不經通知修改其運輸條件、運輸規定、票價和費用標準等任何條款。

但此修改不適用於修改前已經購票的旅客。

17.3 廈航的工作人員、授權銷售代理人、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或雇員都無權違反或更改廈航適用的運輸條件、運輸規定、票價和費用標準等任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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