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後繼承規定-應繼分及特留分@ 曾炳煥地政士事務所 - 隨意窩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修正前民法第1142條第2項「養子女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之規定,惟在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共同繼承養父母之遺產時,始有其適用。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 ... 曾炳煥地政士事務所本所建立(儲存)相關政府機關解釋函令及法規數萬則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510171938光復後繼承規定-應繼分及特留分?權利變更登記  參考法令   民法第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