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後繼承規定-應繼分及特留分@ 曾炳煥地政士事務所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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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民法第1142條第2項「養子女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之規定,惟在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共同繼承養父母之遺產時,始有其適用。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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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71938光復後繼承規定-應繼分及特留分?權利變更登記
參考法令
民法第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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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兩編及其施行法。 養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 女的1/2. 依現行民法親屬、繼承 ... 婚生或私生、自然血親或準血親,均得為財產繼承人,其應. 繼分應 ... 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如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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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生子女與養子女及養子女相互間同屬此順序之兄弟姐妹。 ...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繼被代位人之繼承順序而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並以被代位人之應繼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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