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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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民國91年12月11日公布)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
以推動環境保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
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
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
統等。
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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