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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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基本法(民國91年12月11日公布)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 以推動環境保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 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 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 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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