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組中信金紅火之戰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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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爭點與事實辜的律師宋耀明表示,紅火公司只是中信金控特殊目的公司,結構債出售於紅火公司時,從卷內 ... 紅火案商務面(案情簡介) 10233141周季宥. 2015年11月18日星期三 管理面(訴訟技巧)10233150楊詠盛 影片:中天新聞-辜仲諒筆錄小部分 壹、依據法案及涉案情節: 監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 經查渠等檢察官偵辦龍潭案期間明知辜仲諒涉嫌中信金紅火案犯罪,共犯多人均已起訴判刑,被告辜仲諒逃亡海外,拒不到案被台北地檢署通緝,已有兩年,竟意圖使其不受追訴或處罰,由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赴日與其接觸,依商業週刊報導前後兩次,交換其回台,協助檢方羅織未涉龍潭案之本人受刑可追溯及處罰,並由特偵組將通緝辜仲諒之台北地檢署案件移到特偵組承辦,同意不羈押,不禁止出境,不限制住居,去年十一月下旬回台,全部依交換條件與利益進行,對有逃亡之二年事實之另案被告辜仲諒未旦不予收押,亦未禁止出境,限制住居,反而對無逃亡之虞之本人羅織罪名,杜撰犯行收押禁見,指控本人有串證之虞,如今調閱卷證,卻發現在本人羈押期間,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李海龍捏造不實,洩漏應秘密之案情,有利本人之部分,故不注意,亦不制作訊問筆錄,並以不實之他人供述誤導辜仲諒或提示證人應如何幫忙,始能與辜成允一致,檢察官竟明示:「不能幫倒忙,(不然)就破掉了。

」尤有甚者,特偵組檢察官明知辜仲諒在龍潭案是重要關係人,蔡明杰供述辜仲諒參與頗深,包括可共得五千萬的一半,以及嗣後有人密報匯回之一億乃辜仲諒所分得,辜仲諒顯非一般證人,檢察官訊問證人筆錄,竟然可以先告知案情,套供串證,而不必制作筆錄,長達一小時,嗣後正式筆錄,但制作時間完全與事實不符,企圖掩飾正式筆錄之前有一小時之串證套供,彰彰明甚。

貳、犯罪事實與證據 一、筆錄卷第三卷第221項第224頁,辜仲諒證人訊問筆錄制作時間記載不實: 1.筆錄記載97.11.24下午21時13分到22時30分。

2.光碟時間則是22時40分到23時05分。

3.依據光碟林嚞慧檢察官將辜仲諒帶進偵訊室交給朱朝亮檢察官等訊問是21時43分開始偵訊,討論案情(串證套供),直到22時40分正式做成筆錄。

二、辜仲諒表示企業家碰到困難時,你誰去找阿扁說統統都沒有用,意思是這個門已經關了,又說去求總統(本人)沒有用的,此一有利於本人之說詞,檢方不敢制作正式證人筆錄,足證特偵組之成見偏見,刻意濫權追訴處罰,至為明顯。

1.辜仲諒9711.24下午21時43分至22時40分偵訊光碟譯文,辜仲諒:「當一般老百姓或是這些企業家碰到困難的時候,他們去拜託這些首長,應該是多半會幫忙他們,可是那時候阿扁已經幾乎不做事了,你誰去找他都沒有用,意思是說這門已經關了...。

」(22:23:13) 2.辜仲諒:「…你去求總統沒有用的。

」(22:29:34) 3.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向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 4.本人不是不做而是與企業家保持距離,避免向財團傾斜,俾符社會公義,否則2004年如何連任成功。

如果不做事如何度過網路科技泡沫化的全球性經濟不景氣,台灣本土型金融風暴的隱憂及抗煞大作戰,讓台灣經濟成長率在2004年達到6%以上。

辜仲諒自稱夫人吳淑珍真的很疼他,每個禮拜都要到官邸陪她一小時兩小時。

但與總統則不可能見面,包括自稱幾乎一星期進總統府一次,總統很忙,只見馬永成。

(辜仲諒97.11.24前揭偵訊光碟譯文,22:14:18,及辜仲諒97.11.24下午19時10訊問筆錄,筆錄卷第三卷頁213)辜仲諒的中信金紅火案被偵查、被通緝,並沒有因為總統夫人「疼他」,就有特赦。

揆諸辜仲諒亦自稱係李前總統夫人曾文惠女士的乾兒子,亦證其公關手腕,洵非泛泛之輩也。

張貼者: Unknown 於 上午9:07 沒有留言: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Twitter分享至Facebook分享到Pinterest 科技面10233133蕭光廷 案情爭點與事實 辜的律師宋耀明表示,紅火公司只是中信金控特殊目的公司,結構債出售於紅火公司時,從卷內資料可知,辜仲諒當時並不知道出售對象,針對紅火公司結構債,兆豐金控股票在巿場售出的情形,辜仲諒沒有參與,也無從間接操縱股價。

宋耀明說,紅火公司獲利約3億元,沒有回到中信金控體系,前審詳細調查,相關資金沒有一分一毫流向辜仲諒,反而看出同案被告陳俊哲購買骨董名琴,不能因為陳俊哲未到案,而認定辜仲諒為共犯並須負刑責;請求法官駁回檢察官上訴。

2011年4月20日,在台灣高等法院上訴庭中,辜仲諒承認,紅火公司獲利的新台幣三億元並未流進陳水扁家。

律師陳明、金延華作證指出,這是因為辜仲諒擔心返台被押,他們才會幫辜做出不實陳報狀 張貼者: Unknown 於 上午8:15 沒有留言: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Twitter分享至Facebook分享到Pinterest 紅火案商務面(案情簡介)10233141周季宥 一、案情經過 2004年間,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期間,中信金控當時的副董事長辜仲諒、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由旗下金控成員中信銀香港分行發行5億美元的次順位債券,其中3.9億美元向英商巴克萊銀行買入三十年期保本連結股權型結構債(又稱為一籃子結構債),其後藉由一海外公司Euclid公司,得隨時要求巴克萊銀行調整結構債連結股票標的比例,並利用建立結構債避險部位之名義,自94年10月7日至95年1月12日,陸續透過巴克萊銀行外國機構投資人帳戶(FINI帳戶)買進兆豐金股票約44萬張,佔已發行股份總數3.97%。

惟嗣因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時,須申報中信金控及其子公司當時所投資持有兆豐金控股票之股數,為避免金管會有疑義,辜仲諒於94年12月28日未提報常務董事會批示,逕行將上述結構債由長期投資,調整為交易目的即短期持有,且在未經中信銀董事會決議,亦未踐行KYC程序下,95年1月10日即由當時董事長辜仲諒核定,將該結構債以4億0108萬1349美元售予海外紙上公司RedFire(紅火公司)。

其後,於95年2月3日,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之轉投資兆豐金案自動核准生效,並自9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間內,在國內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進兆豐金控股票。

約此同時,紅火公司為支付前述結構債之價金,向巴克萊銀行贖回結構債,故其於95年2月14、15日及2月20日至3月2日將前揭結構債所連結之兆豐金股票全數售出,紅火公司因賣價較買價高而在其中獲利3047萬美元(約台幣十億元)。

另外,在紅火公司支付結構債價金後,其又匯回2090萬美金予中信金控海外孫公司,然尚有957萬4717.12美元(約3億多台幣)不知去向。

2006年,辜仲諒的妹婿陳俊哲向辜仲諒表示,吳淑珍對中信金控併購兆豐金控表示不滿,要求新台幣三億元獻金。

兩人從不法獲利的新台幣十億元中取出1,000萬美元(約新台幣3.3億元)預備作為獻金,其餘新台幣七億元則匯回中信金控。

但是兩人共同侵佔了這三億元,挪為私用,也沒有將它交給吳淑珍。

同年,檢察官開始進行偵查,辜仲諒於7月底辭去中信銀行董事長一職並避走日本。

2007年11月24日,辜仲諒自日本返回台灣首度公開說明中信金插旗兆豐金等案情,並轉為汙點證人,協助釐清扁案的來龍去脈。

二、訴訟過程 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於2008年間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判決),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罪,以上兩罪依修正前刑法55條為牽連犯,從一重之銀行法背信罪處斷,刑期分別為八年、七年二月及七年六月。

三、當日商管兩系到法院參觀紅火案更審 參考資料: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4%85%E7%81%AB%E6%A1%88(維基百科) 聲明:本文章僅在科技法律課程使用,如有侵權問題請寄信至[email protected]告知。

張貼者: Unknown 於 清晨7:07 沒有留言: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Twitter分享至Facebook分享到Pinterest 首頁 訂閱: 文章(Atom) 著作人 Unknown Unknown Unknown 網誌存檔 ▼  2015 (3) ▼  11月 (3) 管理面(訴訟技巧)10233150楊詠盛 科技面10233133蕭光廷 紅火案商務面(案情簡介)10233141周季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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