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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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則由人民選舉之,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享有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 ... 案(倒閣權)及相配套之國會解散權設計,賦予提起正副總統之彈劾案的權力。
立法權立法院依據立法程序,有議決各種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等事項的權力。
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之授權,雖有訂定具有一般性、抽象性之行政命令的權力,學理上稱為行政立法權,但與此處所稱之立法權並不相同。
國民政府成立後,於1928年(民國17年)正式成立立法院以行使立法權,由立法委員所組成,任期2年,其人選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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