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委員蔣萬安等18 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 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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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文義不清及罰鍰過低,實無法嚇阻跟蹤騷擾行為。
為保障民眾免於被跟蹤或騷擾之權益,茲爰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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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0/11/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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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1-04-19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6270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案人:蔣萬安
張育美
葉毓蘭
連署人:陳雪生
翁重鈞
林文瑞
林思銘
鄭正鈐
鄭麗文
吳怡玎
孔文吉
徐志榮
李德維
林為洲
魯明哲
吳斯懷
溫玉霞
陳玉珍
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張育美、葉毓蘭等18人,有鑑於現行社會跟蹤騷擾事
件頻傳,被跟蹤或騷擾民眾帶來生活上困擾與精神上之痛苦。
現行「社會
秩序維護法」文義不清及罰鍰過低,實無法嚇阻跟蹤騷擾行為。
為保障民
眾免於被跟蹤或騷擾之權益,茲爰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
文修正草案,除將跟蹤騷擾行為法文定義明確,若跟蹤騷擾行為對他人身
體健康或自由遭受嚴重影響或妨害者,加重處罰。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一、聯合國資料顯示,跟蹤騷擾是全球婦女最大的人身安全威脅之一,男
性也可能遭受其害。
跟蹤騷擾行為雖未造成實質上身體之侵害,卻導
致受害者之身心健康與人身自由極大傷害,甚至易發展為更嚴重的暴
力行為。
二、據統計,跟蹤騷擾期平均為2.3年,極端案例時間長達35年,受
害者多為30歲以下。
現代婦女基金會在103年時,針對16至2
4歲女學生做調查,結果發現每8位中就有1位有過被跟蹤騷擾的經驗
,其中30%為陌生人、24%為追求者,皆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
庭成員,可見跟蹤騷擾行為無法為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法律所保障
,對於青少年的安全保障亦有不足之處。
三、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對於「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之
裁罰,僅處罰鍰三千元以下或申誡,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內涵、以及
是否嚇阻有效實有疑慮。
爰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修正草案
,除加入家庭暴力防治法對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外,亦加重處罰,以
期保障人身安全。
第89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騷擾或跟蹤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前項行為,造成受騷擾或被跟蹤之人之身體健康或自由受嚴重影響或妨害
者,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
對未成年人有前二項行為者,加重處罰至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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