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民眾向110「謊報災害」或「誣告案件」 - 臺中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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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峰分局 秘書室
其他 108-04-30
民眾向110「謊報災害」或「誣告案件」,是否涉有相關刑事或行政責任
解答
一、謊報災害
(一)民眾撥打110電話並連續「謊報案件」,是否涉有相關刑事或行政責任,須審視該謊報案件之內容、性質及撥打電話民眾之犯意等主客觀要件而為綜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二)如民眾打110故意謊報火警,則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第85條第3款:「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暨消防法第36條第1款:「謊報火警者。
」、第2款:「無故撥火警電話者。
」等規定,而消防救災係屬消防機關業管,應優先適用消防法第36條第1、2款之特別規定,由管轄消防機關予以裁罰。
(三)此外,如故意謊報颱風災害、水災、地震、山崩…等其他災害,則仍適用社維法第85條第3款處罰。
二、誣告案件
(一)110報案電話,受理民眾報案(告發或告訴)後,依法定程序發交管轄警察分局、大隊或隊查處,可能因此而發動偵查權。
(二)如報案人於主觀上具有使他人(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受社維法、刑事或懲戒等處(罰)分之故意與意圖,而向警察機關、該管公務員(有偵查犯罪權之ㄧ切公務員【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228號判例參照】或懲戒權限之公務員)誣告(捏造不實之事項),依其指涉情節事實,則可能涉有違反社維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等行政或刑事責任。
(三)另撥打110電話之民眾如「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有偵查犯罪權之ㄧ切公務員)誣告犯罪者,則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
」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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