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熊讚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合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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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吉祥物熊讚Bravo,加速品牌認知度,積極行銷本市城市形象,帶動產業觀光,開放非專屬授權供各單位機關 ... 目前線上:1053人,瀏覽人次:65663070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熊讚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合作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吉祥物 熊讚Bravo,加速品牌認知度,積極行銷本市城市形象,帶動產業觀 光,開放非專屬授權供各單位機關使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熊讚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及商標(以下合稱本專用圖檔):係 指本府所有如附件1所示之文字與圖樣。

(二)授權:係指合作單位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商 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本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

(三)產品:係指本專用圖檔所附著之產品。

(四)商業使用:係指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利用本專用 圖檔於授權產品之行為。

(五)非商業使用:係指經觀傳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專用圖檔 於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促進產業發展等之 利用行為。

(六)授權金:係指以商業使用為目的,依授權產品製作數量乘以定價 之比例計算,作為利用本專用圖檔之對價。

附件1-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商標授權種類 四、各單位機關欲取得本專用圖檔之授權製作產品時,觀傳局應請其依合 作提案書格式(附件2)提出合作企劃書進行說明。

附件2-臺北市政府熊讚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合作提案書(封面)及切結書 五、合作企劃書經觀傳局評估可進行合作,若為商業使用,觀傳局應收取 授權金及履約保證金後,始得辦理簽訂熊讚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非 專屬授權契約(附件3)相關事宜。

但非商業使用者不在此限。

附件3-臺北市政府熊讚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契約(範本) 六、前項授權契約之授權期間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自簽約日起算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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