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8解釋:刑法併處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案 - 一起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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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0日,大法官作出釋字808號解釋,這是一號違憲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關於「罰鍰」部分,違憲而失效。
社維法的處罰種類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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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解釋:刑法併處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案
2021年9月10日,大法官作出釋字808號解釋,這是一號違憲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關於「罰鍰」部分,違憲而失效。
社維法的處罰種類包括:拘留、勒令停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及申誡。
有時,一個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刑事法跟社維法。
遇到這種情形時,社維法第38條規定:「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
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
意思是說,違反社維法的行為,如果也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事法,應該移給檢察官或少年法庭,分別依照刑事法律或少事法處理。
可以說是刑事法律優先。
然而,但書規定了幾種處罰,還是可以依照社維法裁罰,包括停止營業、勒令營業、罰鍰、沒入這幾種。
這個案子涉及的是但書中的「罰鍰」部分。
聲請案涉及的一個原因事實,A吸食笑氣後,開車上路。
A的行為可能會違反社維法第66條第1款:「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也可能會同時構成刑法第185-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
那麼,國家可不可以一方面依照刑事法律處罰,另外又依照社維法罰鍰?依照第38條但書的條文看來,是可以的。
桃園地院簡易庭涂偉俊法官在審理兩個類似案件時,認為這個條文有違憲疑慮,裁定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在808號解釋,認為「罰鍰」可以和刑罰併罰的規定,違反法治國的一罪不二罰原則,理由如下:
首先,大法官先說「一罪不二罰」原則,禁止國家就人民之同一犯罪行為,重複予以追究及處罰,這是法治國法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的具體展現。
禁止重複追究及處罰,雖然原則上是指刑事追訴程序及科處刑罰。
但如果行政裁罰的性質、目的及效果,等同或類似刑罰,也會有一罪不二罰原則的適用。
其次,社維法第38條但書的立法理由,是為了防止以「較輕」的刑罰,來逃避社維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罰鍰等處罰。
但社維法分則規範的各種違法行為,本來就包含跟刑罰相像的「輕罪」行為。
此外,社維法的量罰跟刑法科刑審酌事由相同,程序上除了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
由此可知,社維法的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跟法益侵害,應該是量的區別,並不是本質上根本不同。
因此,同一個行為如果已經受到刑事法律追訴並做成有罪判決確定,如果再依照社維法處罰鍰,會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這個部分是違憲的。
最後,大法官提到,無罪判決確定後,可不可以再依照社維法處「罰鍰」這個問題,因為跟本案的原因事實無關,不在解釋範圍,這次就先不處理了。
另外,第38條但書規定可以併罰的幾種處罰,除了罰鍰以外,還包括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沒入,這幾種處分的目的,是在排除已經發生的危害,或是防止危害的發生或擴大,和刑事處罰併罰,並沒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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