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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一:斜屋頂建築物(工廠或建築物)無法設置屋頂水箱及測試用出水口時,是否仍應依設置標準要求設置﹖ 決議:因建築物屋頂形態,完全無法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相關解釋令函 法規資訊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消防 名  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41條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內政部臺內消字第1020821188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自即日施行 消防類 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提案一:斜屋頂建築物(工廠或建築物)無法設置屋頂水箱及測試用出水口時,是否仍應依 設置標準要求設置﹖ 決議:因建築物屋頂形態,完全無法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二條、第三十 四條第二項第四款等規定設置屋頂水箱、測試用出水口時,得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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