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 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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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項目:. 1.補助執行機關辦理建築物結構快篩作業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回營建署首頁 ::: 首頁|網站導覽|署長信箱|English|常見問答|RSS訂閱|RSS聯播 站內檢索 熱門關鍵字: 國家公園、 前瞻基礎建設、 住宅補助... 進階檢索 ::: 最新消息 關於營建署 署長簡介 認識營建署 組織職掌與願景 各單位職掌 人員編制 識別標誌 營建署家族 營建業務 所屬機關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 業務新訊 公開閱覽 法規公告 解釋函彙編 徵才公告 活動新訊 審議委員會 內政部區委會 內政部都委會 內政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 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 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 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 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 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 內政部住宅審議會 政府資訊公開 主動公開資訊 說明會 所屬機關資訊公開 政府出版品 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 個人資料保護 開放資料服務 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 主管公資達20%企業 內部控制聲明書 便民服務 單一窗口 線上申辦 申辦表單 下載專區 人民陳情 檔案申請閱覽 推動公文電子交換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政風園地 身心障礙諮詢 本署聯絡資訊 影音中心 國土計畫 都市更新 住宅管理 國家公園 工程建設 新市鎮建設 兒童版 其他 主題報導 專題報導 期刊推薦 建築物公共安全 建築師開業管理 統計資料庫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僅供各縣市政府填報單位使用)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資訊系統 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 更多營建資訊系統 營建法令查詢 雙語詞彙對照表 常用專業用語 最新消息NEWS ::: 首頁/最新消息/法規公告 法規公告 建築物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0-07-03 內政部108.3.14台內營字第1080802248號令訂定內政部109.2.12台內營字第1090800259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9點、第10點規定內政部109.7.3台內營字第1090810593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及第3點附件一,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院臺建字第一○九○○○九三四六號函核定「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一百零八至一百十年)(修正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建築物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等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需求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一)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項目: 1.補助執行機關辦理建築物結構快篩作業。

2.補助執行機關辦理階段性補強。

(三)補助經費額度: 1.建築物結構快篩: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及行政作業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2.階段性補強:每幢(棟)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3.執行機關所需經費,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其提報之需求計畫書進行審查及分配。

三、執行機關辦理建築物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應依本部通知期限,提報摘要表及需求計畫書(詳附件一)送本部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四、執行機關之需求計畫書經本部核定後,其經費分二期撥款,請款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經費撥付:檢附需求計畫書核定函及請款明細表(詳附件二),撥付該執行項目核定經費(含行政作業費)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經費撥付:完成執行項目後,檢附請款明細表、進度管制表(詳附件三)、補助清冊(詳附件四)或相關證明文件,撥付核定經費扣除已請領補助款之餘數。

(三)各期之請款,經本部審核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執行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送財政部逕撥付相關經費予執行機關。

五、階段性補強以其補強標準分為階段性補強A及階段性補強B,其補強目標如下: (一)階段性補強A:為降低補強目標層以下各層發生軟弱層集中式破壞風險。

(補強基準詳附件五) (二)階段性補強B:補強後之整幢(棟)結構在結構分析過程中選取之性能點,不會有任一垂直承載構件發生軸向破壞或完全喪失側向強度之虞。

(補強基準詳附件六) 六、執行機關辦理階段性補強補助金額及補助比率規定如下表。

但經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四十五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須補強或重建,或經執行機關認定耐震能力具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補助上限得提高為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分之八十五為限。

類型 施作層面積 補助金額及補助比率 階段性補強A 未滿五百平方公尺 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基本補助上限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五百平方公尺為基準,每增加五十平方公尺部分,補助增加新臺幣十萬元,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算。

補助上限不超過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階段性補強B 不限 補助上限不超過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七、補助辦理階段性補強得以一幢或一棟為單位,建築物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三十分者。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須補強或重建者。

八、申請階段性補強補助者,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組織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申請階段性補強補助之會議紀錄,並以管理組織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二)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二分之一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九、執行機關公告受理階段性補強補助申請期間,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詳附件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申請階段性補強補助之會議紀錄;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者,檢具建物登記謄本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

(三)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四)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三十分之評估報告書影本或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須補強或重建報告書影本。

(五)補強概估經費表。

(六)其他文件。

十、申請人進行階段性補強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作業流程詳附件八): (一)檢具第九點所定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執行機關核發補助核准函。

(二)經核定補助之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執行設計、監造及施工等事項,逾期未辦理者,撤銷其補助資格。

但經執行機關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階段性補強補助金額含設計、監造及施工之相關費用,並得編列適當之修繕經費。

(四)階段性補強設計、監造作業,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辦理。

(五)完成階段性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於施工前應提送至本部委託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部委託機構)進行審查作業,經審查通過後,始得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設計階段之補助經費。

(六)階段性補強施工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進行工程施作。

(七)階段性補強設計、監造及施工作業,應符合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取得執行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八)辦理階段性補強設計、監造之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及營造業,應取得政府認可之階段性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

(九)階段性補強竣工並經執行機關書面或現場審查通過後,得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施工及監造階段之補助經費。

十一、階段性補強補助經費分為二階段,申請人得一次或分階段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其規定如下: (一)設計階段,於階段性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經本部委託機構審查通過後,得申請撥付設計之實際經費,並以不超過該機構審查通過之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為限,其應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函。

2.補助核准函。

3.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簽證之階段性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

4.本部委託機構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5.階段性補強設計合約書。

6.設計單位參加階段性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

7.費用請撥領據。

8.其他文件。

(二)施工及監造階段,於工程竣工並經執行機關審查通過後,得申請撥付賸餘之補助經費,其應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函。

2.補助核准函。

3.階段性補強監造合約書及補強工程合約書。

4.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簽證之工程竣工圖、監造證明,及營造業出具之竣工證明。

5.符合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執行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6.監造單位及營造業參加階段性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

7.施工前後照片。

8.費用請撥領據。

9.其他文件。

十二、申請階段性補強補助時,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

(二)住宅使用之比率未達二分之一之建築物。

(三)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人。

(四)公有建築物。

(五)經專業鑑定機構鑑定須拆除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六)申請結構補強已獲政府機關補助。

(七)經執行機關認定補強不具效益。

執行機關得視實際申請情況因地制宜排定優先辦理順序。

十三、執行機關就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補助款如於年度終了有賸餘,應繳回財政部國庫署。

十四、執行機關辦理建築物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補助應配合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並按月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編製報表(詳附件三),併同電子檔,於次月五日前報本部備查。

十五、本部得視需要前往執行機關督導查核,或召開計畫執行檢討會查核之,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附件一建築物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摘要表附件二請款明細表附件三進度管制表附件四補助清冊附件五補強A基準附件六補強B基準附件七申請書附件八階段性補強作業流程 發布日期:2020-07-03   返回 置頂 ::: 交通位置|投票區|相關網站|雙語詞彙對照表|本署服務資訊|隱私權保護政策|資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住宅管理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其他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 今日瀏覽人數:  總瀏覽人數:  最後更新日期: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版權所有©copyright2021建議最佳瀏覽環境:Chrome17、FireFox3.0、IE8.0以上版本螢幕解析度:1024*768【地址】105404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電話總機】(02)8771-2345【各業務單位聯絡電話】【交通位置】 關閉FB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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