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條文 - 公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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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公布 第八條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網站導覽加入好友FacebookFlickrYouTube寫信給總統RSS ::: 首頁總統府公報公報查詢公報內容 公報查詢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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