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文之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須挪抬(空格)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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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單位  秘書室  公告日期  2015/4/21  主  旨  補充說明「有關公文之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須挪抬(空格)書寫」  內  容  有關教育部104年4月13日臺教綜(三)字第1040047848號函示「為使各機關處理公文有一致遵循標準,自104年3月25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須挪抬(空格)書寫」,茲補充說明如下: 一、以往公文書寫為示尊重,於稱謂語及期望、目的語,均挪抬空格書寫,依教育部上揭函示自104年3月25日起無須挪抬(空格)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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