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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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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擾(英語:stalking)又稱糾纏、跟蹤騷擾、或死纏爛打,是指一個人或團體對另一個人給予過多的關注,而造成被關注著的困擾和恐懼。
具體的行為包括站崗、跟蹤和監視等,和騷擾及恐嚇有很大的重疊。
美國的全國犯罪被害人中心(NationalCenterforVictimsofCrime)稱「兩人只要發生任何不想要的接觸,而直接或間接形成恐嚇或讓被害人感到恐懼」都可稱為纏擾[1],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心理治療中,纏擾另有更專門的定義。
過去法治人員常將纏擾視為家務事而不予理會,但隨著越來越多的研究顯示被害人的沈重心理壓力、以及一些纏擾案件因警方的忽視而演變成殺人案,許多立法者、學者及人權團體開始推動將纏擾定罪,並對施暴著提供追蹤及心理治療。
目次
1定義
2心理學研究
2.1加害人
2.2被害人
2.3加害人和受害人的關係
2.4性別
2.5網路纏擾
2.6集體纏擾
2.7謊報及妄想
3各地情況
3.1中國大陸
3.2臺灣
3.3日本
3.4澳大利亞
3.5奧地利
3.6印度
4流行文化
5相關條目
6參考資訊
定義[編輯]
根據牛津字典,在英語中,stalker一詞在16世紀是指徘徊尋找作案目標的小偷或盜獵者,至20世紀才開始在美國小報中用來指纏擾者,最初專指對明星痴迷而進行騷擾的陌生人[2][3];後來這個詞漸漸發展成指稱任何人被前伴侶騷擾的情況[4]。
心理學家將纏擾描述為「一個人對另一個不想要的人重複侵擾和聯繫的一系列行為」[5]。
有別於大多數的犯罪只是單一次的行為,纏擾是持續發生的一系列行為。
美國2005年的防止對婦女施暴法(ViolenceAgainstWomenAct)將纏擾定義為「對一個特定人士作出一組行為,造成正常人會對自己或他人的安危感到恐懼,或受到大量的心理壓力」。
[6]
纏擾行為常常只是大量重複、針對性高的日常行為,所以在實務上不容易定義[7]。
纏擾在許多地方都是違法的,但是纏擾過程中的行為卻可能是合法的,例如收集資訊、打電話、傳簡訊、送禮等等。
這些行為只有在法律上構成騷擾時才變成違法,例如在短時間內大量傳送簡訊給不願意收到這些簡訊的人[來源請求]。
以英國為例,當明知對方不願意時,只要兩次(包括打兩通電話、送兩份禮物等)即在法律上構成纏擾。
[8]
心理學研究[編輯]
加害人[編輯]
纏擾者可以分成五種:[9]
被拒者跟蹤他們的目標,是為了改變過去被拒(或分手、離婚等)的經驗。
這種試圖維持關係的行為顯示依賴性人格、自戀人格的權利感(entitlement)、以及妄想型人格的忌妒。
憤慨者對被害人感到不平,所以想要讓被害人感到恐懼。
尋求親密者希望和目標建立親密關係;這種人常認為雙方是「天生註定」要在一起的,並有情愛妄想症的症狀。
無能追求者雖然社交或求愛能力不佳,但對於和他們的目標發展親密關係方面,有固著(英語:fixation(psychology))或一種權利感。
通常他們的目標已經有另有伴侶。
掠奪性纏擾者監視他們的目標是為了對其發動攻擊,特別是性侵害。
另外也有人定義第六種類型:
報復型/恐怖份子,這些人不是為了和目標發展私人關係,而是為了讓目標產生特定的反應,以其能夠和對方「扯平」或是達成政治目標。
例如前員工纏擾他認為是造成他被開除的上司、或是反墮胎人士去纏擾醫生。
這種人展現的是被迫害的思維,屬於妄想型人格或偏狂型精神分裂症。
[10][9]
加害人常被分成兩類:思覺失調者和非思覺失調者[2]。
思覺失調的加害人可能有妄想症、分裂情感性障礙、或精神分裂症。
大多數加害人沒有思覺失調,而是具有精神官能症,如重性憂鬱障礙、適應障礙、物質依賴、或是第二軸人格障礙(如反社會、邊緣、依賴、自戀、被害妄想型)。
對人偏執的症狀則和強迫症相符。
許多心理因素都可能影響了非思覺失調的纏擾者,包括憤怒、敵意、對責難的投射、偏執、依賴、貶低(英語:minimisation(psychology))、否認(英語:denial)、及嫉妒。
通常纏擾者對被害人沒有敵意,反而是一股因為各種因素而無法滿足的渴望。
[11]
性目標之纏擾者可能認為受害人愛戀自己(類似情愛妄想症的症狀),或是認為受害人需要救助[8]。
纏擾者也可能對受害人進行言語和暴力恐嚇、破壞財物或肢體攻擊;較少見的情況是性侵害。
[8]
在英國,《騷擾防制法》(ProtectionfromHarassmentAct)主要被用來處理來自認識或熟識者例如前任伴侶或鄰居的騷擾,來自陌生人或精神病患的騷擾只佔極小部份。
[12]
雖然纏擾在法律或日常用語中的定義相對單一,但上述研究顯示每個纏擾者的動機可能非常不同,此差異造成了研究的困難。
另一方面,有些人格特徵可能會發展成纏擾行為,但在法律上以及一般人的認知中卻不被視為纏擾。
[來源請求]
有研究主張建立一個「偏執跟蹤行為」的光譜,納入「長年抱怨某個一般人不認為有問題的人事物」以及「心中無法放下某個人事物」等行為。
[來源請求]
這些人的心理狀態和纏擾者可能是類似的[來源請求],但是並非全部都會在生活上發生問題,有些人可能除了某一個偏執的事物之外都很正常。
[13]
被害人[編輯]
纏擾是一種心理攻擊,加害人不斷地闖入被害人的生活;各次單獨的行為不構成攻擊,但是累積起來卻會[14]。
為了躲避纏擾者,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會被中斷,可能必須改變工作地點、住所和電話號碼,而造成負擔和孤獨感[15]。
加害人和受害人的關係[編輯]
超過四分之一的纏擾或騷擾案件受害人不認識纏擾者,約10%的受害人不知道是誰在纏擾。
[16]
加害人的受害人的關係可以分成以下六類:[4]
前親密關係者:加害人和受害人曾經是親密伴侶。
這是最常見的情況,特別是男性加害人和女性受害人。
朋友和同儕:大多數男性被害人屬於這類型,包括被鄰居纏擾。
專業互動者:如被學生、病患或客戶等專業互動者纏擾。
醫護人員、教師和律師較容易遇到這種情況。
工作地互動者:加害人有正當理由前往受害人的工作地點的情況,可能是員工和上司的關係,或是客戶。
在這情況下,受害人周邊的人也可能受到危險。
陌生人:這些受害人通常不知道加害人是怎麼開始纏擾的,因為加害人是在一定距離外開始喜歡上受害人的。
公眾人物:公眾人物有時會受到愛好者的纏擾。
通常受害者是常上媒體的明星,但有時運動員、政治人物或其他知名人士也會受到纏擾。
譬如2007年3月25日發生於香港發生的一宗追星族事件,來自中國甘肅省蘭州市的楊麗娟聲稱於1994年夢見香港藝人劉德華,此後一直想與劉德華見面,她的父母為此而變賣房屋等資產,其父親更曾經計劃賣腎籌募旅費。
2007年,楊麗娟與父母前往香港,在3月25日的歌迷會活動中,楊麗娟見到劉德華並一同合照,惟她對於未能與劉德華單獨會面感到不滿,翌日凌晨,楊麗娟的父親在尖沙咀跳海自殺身亡,並在遺書中指責劉德華多年來漠視他的女兒,事件引起媒體廣泛報道和大眾的討論。
2007年3月25日歌迷會後當晚,溺愛楊麗娟的楊父寫抗議信後跳海身亡,3月26日香港警方在海中發現了楊勤冀的遺體。
事後,劉德華發表聲明,呼籲楊麗娟停止一切無理取鬧的行為。
[17]「楊麗娟事件」也引發各界對過度追星行為的深刻反思。
[18][19][20][21][22]
性別[編輯]
2001年的一篇研究顯示,在美國,女性加害人通常是纏擾其他女性,男性通常也只針對女性[23][24]。
2009年的一份報告則指出,在美國,男性被其他男性或女性纏擾的機率大致相同,女性則較常被男性纏擾[16][25]。
被害人的性別會影響其情緒反應,包括感到恐懼的程度,除此之外也影響警察處理案件的態度、被害人的面對方式、以及纏擾者自己行為的看法[26]。
另外,在英國、澳大利亞和美國,媒體也塑造出男性被纏擾比較沒關係的印象。
[26]
網路纏擾[編輯]
纏擾的一個類型是使用網路而非實地纏擾[27]。
在一場以大學生於對象的調查中,參與研究的女性有9%曾進行網路纏擾、4%曾進行實地纏擾,而男性則有16%曾進行實地纏擾、11%進行網路纏擾。
[28]
集體纏擾[編輯]
美國司法部的報告指出很大比例的報案者稱是被不止一人纏擾,18%的人說被兩人纏擾,13%的人說有三人以上,不過報告沒有區分是被許多人各自纏擾還是被一群人一起纏擾[16][25]。
英國的研究則指出5%的案件有不止一個纏擾者,40%的受害人說纏擾者的朋友或家人也有參與[29]。
謊報及妄想[編輯]
有研究宣稱「纏擾」行為的存在中,亦有導因於妄想的假報的情況[30],2004年在英國及荷蘭的研究估計有11.5%的案件是錯誤的,謊報中的70%都是因妄想症造成[31]。
另一個研究則估計有64%的假報是因為妄想[32]。
新聞也報導了一群網路使用者如何共同為一個「纏擾集團」的陰謀論提供細節,包括腦波干擾(英語:electronicharassment)、思想控制等等[33]。
這些陰謀論屬於信仰而不是真實的描述[34]。
有些心理治療師和心理學家認為這類網站鼓勵妄想,可能強化精神病患有問題的思想並阻礙治療[35][36]。
曾有一個澳大利亞和英國的研究比較了128個自稱被集體纏擾的人和128個自稱被個人纏擾的人,發現所有自稱被集體纏擾的人都是有"疑似妄想"的傾向,而自稱被個人纏擾的人則只有4%有此傾向。
兩組人的憂鬱症狀也顯著不同,自稱被集體纏擾的人受到的負面影響更嚴重。
[37]
各地情況[編輯]
中國大陸[編輯]
在中國大陸現行司法體制下,缺乏對個人面臨非法跟蹤、騷擾、監視等纏擾行為時的司法保護。
即使是公眾人物,面對私生飯纏擾時,可能長期無法解決[38]。
中國各地發生的多起個案顯示,被纏擾的普通人求助司法機構後,仍可能無法解決問題。
2018年3月安徽蕪湖的個案中,被糾纏的女性多次救助警方無果,最終被殺害[39]。
同年7月河北淶源反殺案中,長期受到跟蹤、騷擾的女性及其家庭亦多次救助警方無果。
直到對方持械闖入家中,被其父母「反殺」,方才結束[40]。
在中國大陸的社會文化中,對「死纏爛打」式求愛極為推崇,即俗語所謂「好女(烈女)怕纏郎」[41][42]。
文藝作品亦對此類行為進行公開的宣揚,異性間的纏擾由此被美化為求愛[43]。
而在現實生活中,此類行為甚至可能發生於雙方不相識、被纏擾者事先不知情的情況下。
通過網絡平台等渠道,藉助網絡傳播的便捷,個人、機構直接參與、推動、支持各類「求愛式」尋人、纏擾案例比比皆是[44]。
臺灣[編輯]
現代婦女基金會在2014年的調查顯示有12.4%的年輕女學生曾受到跟蹤騷擾,但其中只有不到一成的受害人報案或提告;基金會因此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工作[45]。
然而該草案在2015年於立法院一讀後就一直未進行審查[46],在此期間對於跟蹤騷擾的人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數千元[47]。
在2018年,內政部又決定另外研擬「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48],然而至2019年仍未能三讀通過,民進黨以「會加重警察勤務」為由阻擋法案三讀[49]。
日本[編輯]
日本文化中的性別不平等造成許多男性將女性視為自己的財產,無法接受女方提出分手,而造成纏擾。
1999年豬野詩織被殺的案件促使國會立法禁止纏擾,但纏擾案件不減反增。
2013年有超過兩萬人向警方報案,民間組織估計這些有報案的只是冰山一角;近年來日本的纏擾案件成長率世界第一,並有持續發生纏擾演變成殺人的情況。
許多受害者表示向警察報案沒有任何效果,警察將此視為輕微的家務紛爭,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的手續長達數個月,有些人只好雇請私人保鏢。
[50][51]
澳大利亞[編輯]
2002年的研究顯示23%的人曾遇到纏擾。
[52]
1990年代澳大利亞的每個州都建立了反纏擾的法律,各州的定義和罰則都略有不同。
澳大利亞的定義不需要造成被害人的恐懼,只要理性自然人會感到恐懼即可。
奧地利[編輯]
2008年的研究發現女性一生中會遇到的機率為17%,男性3%。
86%的受害人是女性,81%的加害人是男性,女性主要被男性搔擾,男性被任一性別搔擾的機會差不多。
40%的受害人是被前伴侶纏擾,23%是朋友,13%是同事,30%不知道纏擾者是誰。
72%的受害人因而改變生活方式,52%的人因此精神受到影響。
城市和鄉間沒有顯著差異。
[53]
印度[編輯]
2013年國會將纏擾列入犯罪行為;定義為男性在女性明確拒絕後仍持續跟蹤或聯絡的行為。
初犯最高判刑3年並可併科罰金,再犯最高判刑5年並可併科罰金。
[54]
流行文化[編輯]
纏擾是很多驚悚片的主題。
例如1962和1991年的《恐怖角》[55][56]、1971年的《迷霧追魂》[57]、1987年的《致命的吸引力》[58]、1990年的《戰慄遊戲》[59]、以及1996年的《烈火終結令》[60]。
1976年的《計程車司機》描述一名纏擾者試圖暗殺一名參議員來引起愛幕者的注意[61],約翰·欣克利看了此電影後,模仿片中情節試圖暗殺美國總統雷根來引起演員茱蒂·佛斯特的注意。
[62]
另外也有用黑色幽默的方式來描寫纏擾,例如1983年《喜劇之王》[63]和1991年《把逋如何》[64]兩部電影。
「怪人奧爾」揚科維奇的歌Melanie是一個男人訴說他對一名女性的愛慕,但歌詞慢慢地顯露出主角其實是一名纏擾者。
美國歌手泰勒·法爾(TylerFarr)的歌RedneckCrazy以第一人稱的角度描述一名纏擾者打算如何對其伴侶進行報復,被批評為美化纏擾的行為[65]。
相關條目[編輯]
楊麗娟事件
私生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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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r,Emily.Essay:'RedneckCrazy,'aglorifiedstalkeranthem,isahit.That'sunsettling..華盛頓郵報.
閱論編虐待類型
反社會行為
霸凌
虐待兒童
對兒童的忽視
對兒童的性虐待
虐待動物
家庭暴力
虐待長者
虐待老人
蒙騙
騷擾
非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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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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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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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主題
兒童性誘拐
複雜的創傷後壓力症(英語:Complexpost-traumaticstressdis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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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穩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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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挫敗人格障礙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被虐待者症候群
刑訊逼供
虐戀(性學)
BDSM
施虐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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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纏擾&oldid=652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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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澳門有關性侵及性騷擾等的風化罪案頻繁發生,當中涉及非禮、跟蹤、偷拍、 ... [3]可見包括性騷擾罪(這項罪行於2017年修法後增設)的整體性犯罪案件,在近五年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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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對於他人無故騷擾、跟蹤等行為的保障不夠充足針對他人無故 ... 雖然我國刑法也設有妨害自由罪、強制罪以及恐嚇危安罪等規定,不過在刑事責任 ...
- 3第2/2016號法律 - 印務局
第2/2016號法律 · 一、對實施家庭暴力罪而被判刑者,可單獨或一併科處下列附加刑,為期六個月至五年:. (一)禁止接觸、騷擾或跟蹤被害人; · 二、違反上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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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刑事起訴法庭起訴以下嫌犯: ... 「家庭暴力罪」。 ... 條第1 款第(1)項規定禁止接觸、騷擾或跟蹤被害人及第20 條規定.
- 5第三章犯罪形式
比如,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搶劫罪的行爲特徵是“對人施以暴力,以 ... 哪種行爲是實行行爲,如上述爲實施搶劫而進行跟踪的行爲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