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節燈用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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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節 燈用軌道 第二九二條之一 燈用軌道係一種供電及支持電氣之裝置﹔其長度可由增減軌道節數改變。

 第二九二條之二 燈用軌道應屬固定裝置,並妥善連接於分路。

燈用軌道應裝用其專用電器,使用一般插座之電器不得裝用。

 第二九二條之三 燈用軌道連接之負載應不超過軌道額定容量﹔其供電分路保護額定容量應不超過燈用軌道額定容量。

 第二九二條之四 燈用軌道不得裝置在下列場所: 一、易受外物碰傷。

二、潮濕或有濕氣。

三、有腐蝕性氣體。

四、存放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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