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 碩豐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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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9年台上字第2652號要旨)。

按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規定,雖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法令註釋 首頁>律師說法>法令註釋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註釋-侵權行為請求時效 17Mar,2011 民法第197條規定: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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