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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昇降設備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零八條 建築物內設置昇降機、昇降階梯或其他類似昇降設備者,仍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樓梯之規定設置樓梯。

第一百零九條 本章所用技術用語,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計載重:昇降機或昇降階梯達到設計速度時所能負荷之最大載重量。

  二、設計速度:昇降機廂承載設計載重後所能達到之最大上升速度(鋼索式昇降機)或下降速度(油壓式昇降機);或依昇降階梯傾斜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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