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藥查驗登記- 藥品審查 -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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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而同法條第四項亦規定藥品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中文版 English 藥品 醫療器材 諮詢輔導 醫療科技評估 國際合作 中心簡介 藥品審查 提供藥品技術性資料評估,以確保用藥的品質、安全與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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