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草案(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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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使我國空氣品質管制與國際趨勢進行調合,並統一規定空氣污染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各項污染物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
爰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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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草案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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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空氣品質標準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公告文號:環署空字第1090051868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6卷131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空氣品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八十一年四月十日發布施行後,迄今經歷三次修
正發布,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四日。
為促使我國空氣品質管制與國際趨
勢進行調合,並統一規定空氣污染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各項污染物符合空氣品質標
準之判定方法。
爰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標準空氣污染物監測,刪除月平均值及年幾何平均值,並增訂三個月移動
平均值定義。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空氣品質標準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將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整併納入本標準規範,俾利空氣污染防制區或
總量管制區內各項空氣污染物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
(修正條文第四條
)
第1條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小時平均值: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二、八小時平均值: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三、日平均值: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四、二十四小時值: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經分析後所得之
值。
五、年平均值: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六、三個月移動平均值:指連續三個月有效數據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第3條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
│項目│標準值│單位│
├─────────┼──────┬────┼────────┤
│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日平均值或二│一○○│μg/m3(微克/立│
│(μm)之懸浮微粒│十四小時值││方公尺)│
│(PM10)├──────┼────┤│
││年平均值│五○││
├─────────┼──────┼────┼────────┤
│粒徑小於等於二‧五│二十四小時值│三五│μg/m3(微克/立│
│微米(μm)之細懸│││方公尺)│
│浮微粒(PM2.5)├──────┼────┤│
││年平均值│一五││
├─────────┼──────┼────┼────────┤
││小時平均值│○.○七│ppm(體積濃度百│
│二氧化硫(SO2)││五│萬分之一)│
│├──────┼────┤│
││年平均值│○.○二││
├─────────┼──────┼────┼────────┤
││小時平均值│○.一│ppm(體積濃度百│
│二氧化氮(NO2)├──────┼────┤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三││
├─────────┼──────┼────┼────────┤
││小時平均值│三五│ppm(體積濃度百│
│一氧化碳(CO)├──────┼────┤萬分之一)│
││八小時平均值│九││
├─────────┼──────┼────┼────────┤
││小時平均值│○.一二│ppm(體積濃度百│
│臭氧(O3)├──────┼────┤萬分之一)│
││八小時平均值│○.○六││
├─────────┼──────┼────┼────────┤
│鉛(Pb)│三個月移動平│○.一五│μg/m3(微克/│
││均值││立方公尺)│
└─────────┴──────┴────┴────────┘
第4條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一、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高而低依
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
,再就各站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值平均,該
平均值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日平均值,且各站之年平均值均小於空氣
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二、細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有效
監測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
續三年之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
之二十四小時值。
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平均值,再就區內各
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三、臭氧:
(一)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高而低
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
均值,再就各站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值平
均,該平均值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
(二)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高
而低依序排列,取第九十三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
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均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四、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
小時平均值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
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均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
平均值,且年平均值均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五、一氧化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
均值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
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均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
值。
前項作為判定基礎之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指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認可者
;監測站單項空氣污染物全年有效測值比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該
項污染物測值得不予採計。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事件,其當日監測數值得不予採計。
第5條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監測之標準方法,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
中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檢測方法為之;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依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方法監測。
前項監測中央主管機關得經評估,以自動監測數據經由與手動監測數據轉
換計算後替代之。
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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