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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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 民國103 年01 月29 日 ). 第18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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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前,非屬原公平法第8條所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否適用本法之補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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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可以看到,「多層次傳銷」是指行為人經介紹(通常透過首次購買產品)成為傳銷商後,再經由介紹他人加入組織抽成入會費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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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事件 · 1.公司應於會員解除契約30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申請,其退還之商品經查驗外觀完整,商品品質狀況良好仍可出售,公司將全額退還該貨款及其他加入時 ...
- 5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