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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環署空字第1010096599號. 主旨:預告訂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預告事項:. :::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環署空字第1010096599號 主  旨:預告訂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預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7條第2項。

三、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 (三) 電話:(02)23712121分機6204 (四) 傳真:(02)23113185 署  長 沈世宏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草案總說明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 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依據本法第七條規定:「前條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

前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公告場所之類別及其使用特性定之。

」爰配合前開授權規定,並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函頒之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內容,擬具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以作為本法改善及維護室內空氣品質之依據,其要點如下: 一、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草案第一條) 二、 本標準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值,包含:二氧化碳(CO2)為一○○○ppm、一氧化碳(CO)為九ppm、甲醛(HCHO)為○‧○八ppm、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包含:十二種苯類及烯類之總和)為○‧五六ppm、細菌(Bacteria)為一○○○ CFU/m3(菌落數/立方公尺)、真菌(Fungi)為一○○○CFU/m3(菌落數/立方公尺)或總真菌濃度室內外比值小於等於一‧三、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為七五μg/m3、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2.5)為三五μg/m3、臭氧(O3)為○‧○六ppm。

(草案第二條) 三、 訂定本標準各標準值、成分之意義。

(草案第三條) 四、 訂定本法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符合本標準之認定原則。

(草案第四條) 五、 配合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明定本標準自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起施行。

(草案第五條)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草案       Top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法規資訊等,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另有關公報之編印及訂閱事宜,請洽服務專線:02-23924146/傳真專線:02-23569970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8:30~12:30PM1:30~5:30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版權所有/本站建議使用IE5.5以上瀏覽,800x600或1024x768螢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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