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闖民宅,壹週刊該當何罪? - 台灣法律網-劉孟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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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闖民宅,壹週刊該當何罪? ... 繼上一次我們討論了狗仔隊進行偷拍的法律問題之後,這個還搞不清楚狀況的壹周刊最近又「出鎚」了,這回可是在太歲頭上動土,竟然連總統官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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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03
文/姜智逸律師繼上一次我們討論了狗仔隊進行偷拍的法律問題之後,這個還搞不清楚狀況的壹周刊最近又「出鎚」了,這回可是在太歲頭上動土,竟然連總統官邸都闖進去了。
好個壹周刊,竟然敢派記者潛進去,在古代,擅闖「皇宮」之人稱為「刺客」,抓到可是要殺頭的呢!看來這回,我們又得要好好來研究一下壹周刊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首先,法界人士會告訴你,「總統官邸」是總統居住的地方,因此符合法條上所謂「住宅」的概念﹔再者,這次總統千金的文定之喜,總統府並未邀請壹周刊前來採訪,所以壹周刊進入總統官邸,實在是沒有理由,也符合法條上所謂的「無故侵入」,所以,這次壹週刊記者侵入總統官邸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刑法上的侵入住宅罪囉!不過,如果這麼快就可以定壹周刊的罪,那就萬世太平了,當然壹週刊也會有說辭啦,只是這些說辭是不是正確?是否會使壹周刊的記者無罪開釋?這就值得好好研究了,別緊張,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從刑法的角度來看,要將一個人定罪,除了他的行為要構成刑法上所規定的罪之外,還要有故意或是過失才能夠成立,這個「故意或過失」,也就是我們所謂的「主觀構成要件」,這個條文規定在刑法第十二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所以縱使在客觀上有犯罪行為的出現,但是如果可以證明沒有主觀上的故意,還是不能成立犯罪的。
所以我們這個厲害的壹週刊強調,這次的事件是個意外,依照壹週刊的計畫,本期將「溫馨」報導總統千金陳幸妤的訂婚喜宴,因此壹周刊原本就不列在此次官邸大喜的採訪計畫之中,由於總統官邸今天宴請親友,人車較多,而該公司的採訪車隨著車隊開往總統官邸,原本司機打算要靠邊停車,只是警衛招手動作,讓他們以為官邸臨時決定開放記者採訪,記者當然把握良機、跟著車隊長驅直入,下車後也表明身份,但隨即遭警衛移送處理,所以這次事件純屬誤會,他們並沒有要擅闖總統官邸的意思。
這個說法如果屬實,而且在法律上可以成立的話,就會回到方才我們所提及的,壹周刊的記者雖然無故侵入總統官邸,但是這個犯罪行為欠缺故意,仍不成立犯罪。
不過,「事情絕對不是笨蛋所想的這麼簡單」(本段話取自於「鐵獅玉玲瓏」至理名言),因為每一個被抓到的犯人都會有一番為自己脫罪之詞,我們從當時現場的錄影帶可以看些端倪。
據了解,事情發生在上午十點時整,當趙建銘一家人搭乘的六部轎車進入官邸大門時,壹週刊記者則搭乘另一部車矇混在「車隊」中,車牌號碼開頭則是一般租車車號「BB」。
趙建銘親友所搭的六部車抵達官邸前,都曾搖下車窗向現場媒體揮手致意,但唯有穿插在第五部的車輛並未搖下車窗,這好像就不是一件尋常的事,如果壹週刊的記者誤認為可以進去採訪,如果真的認為自己是對的,為什麼在此時不向現場媒體揮手致意並表明身分呢?這讓我們很難相信壹周刊的記者是清白的。
我們退一萬步來想,或許壹周刊的記者認為自己是有理由進去採訪的,也不想跟門口的警衛打招呼,自願做一個不懂禮貌的人,那也沒關係,但是接下來發生的狀況就更耐人尋味了。
依照玉山警衛室人員表示,他們發現原本安全維護任務指示中,趙家的車隊只有六輛,怎麼會出現七輛,車子多出一輛,於是上前盤查這輛可疑的車輛,而這四名狗仔隊偽稱是蘇菲雅禮服工作人員,但拿不出証明文件,於是安全人員發現有狗仔隊混進,便將這四名狗仔隊帶到安全警衛室,通知轄區台北市警中正二分局人員前來帶回處理。
在這裡,我們就有一個疑問了,狗仔隊的這些行為,像是一個自認為有正當理由可以進入總統官邸進行採訪拍照的記者所表現出來的行為嗎?還是比較像是一個企圖蒙混進入官邸而當場被逮捕之人所為的脫罪之詞呢?講到這兒,事情的真相似乎很明顯了,有罪沒罪,得由大家來做評斷了。
不過剛才所提到的一些現場的狀況,祇是媒體的報導而已,與事實真相是不是有所出入,我們不得而知。
在法庭上講求的是證據,一切的結果,還是得交由司法機關進行公斷,雖然我們關心時事,但是我們更相信司法的公正。
不過話又說回來,我「個人」在某種程度上是滿感謝壹周刊的,因為壹周刊是一個法律生活的教科書,常常會公然觸犯法律,因此在取材上,我們可以瞄準壹周刊作法律問題的分析。
所以壹周刊可是”惠我良多”呢!
作者簡介
學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主修:國際投資,李清潭教授指導)
經歷:小姜法律生活報報主http://maillist.to/sonng、高雄地區全球化觀察學會成員
專長:全球化與國際投資.電子商務法律.網路科技法律
事務所名稱: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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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孟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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