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業務 - 彰化縣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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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左列業務時,其費用由雙方協議之。

一、建築物之安全鑑定。

二、建築物之安全檢查。

三、建築物之估價。

四、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規劃等 ... 首頁|鑑定業務 鑑定業務appraisal 建築師法:第十八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左列業務時,其費用由雙方協議之。

一、建築物之安全鑑定。

二、建築物之安全檢查。

三、建築物之估價。

四、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規劃等事項。

五、代為提供籌措建築資金或辦理工廠登記之有關圖件。

六、辦理拆除工程有關事項。

七、辦理申請建築線指示(定)。

八、山坡地開發及其依法需設工程技術人員常駐工地。

九、其他各項相關業務之。

鑑  定  工  作   項   目 1. 建築物有遭受損壞可能,為留紀錄預作現況鑑定。

2. 建築物是否照設計圖樣施工之鑑定。

3. 建築物施工使用材料是否合於契約規定之鑑定。

4. 建築物之安全鑑定。

5. 建築物施工中本身發生損壞或倒塌,原因之鑑定。

6. 建築物施工中鄰屋發生損壞或倒塌,責任歸屬之鑑定。

7. 建築物施工中途發生損壞,能否繼續施工之鑑定。

8. 建築物增加樓層或在基地上新增建築物之安全鑑定。

9. 建築物部分強度之鑑定。

10. 建築物設計有無瑕疵之鑑定。

11. 建築物已使用或尚可繼續使用年數之鑑估。

12. 建築物規劃設計或施工進度之鑑估。

13. 土地現值之鑑估。

14. 建築物材料使用設備價格之鑑估。

15. 建築物現值之鑑估。

16. 建築物發生損壞,修復或拆除重建費用之鑑估。

17. 未完成建築物已完工部份現值之鑑估。

18. 未完成建築物繼續完成所需費用之鑑估 19. 建築物全部或部分工程數量之鑑估。

20. 建築物全部或部份需用工數之鑑估。

21. 建築糾紛之鑑定、鑑估(含法院案件)。

22. 其它鑑定、鑑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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