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後段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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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修正規定係修正本部108年8月30日衛部中字第1081861340E號函頒「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後段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作業處理原則」,修正規定自110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Togglenavigation Togglenavigation :::網站導覽 部長信箱 雙語詞彙 English 回衛福部首頁 Search 進階 熱門關鍵字:隔離防疫補償COVID-19健保 :::中藥業務相關法規 一般公告與法規 中藥材與飲片 中藥製劑藥品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藥廠(商)管理 修法預告、草案 廣告 表單下載 異常物質限量基準 最後更新日期:111-06-07 瀏覽人數:0 ::: 首頁 法令規章區 中藥業務相關法規 藥廠(商)管理 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後段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建檔日期:110-02-24 更新時間:110-02-24    旨揭修正規定係修正本部108年8月30日衛部中字第1081861340E號函頒「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後段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作業處理原則」,修正規定自110年2月4日生效。

附件下載 衛部中字第1101860173號函(110年2月4日).PDF 修正規定.pdf 回上一頁 ::: 衛生福利部地址:115204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總機電話:(02)8590-6666 傳真號碼:(02)8590-6000 位置圖 資訊安全與隱私權政策 無障礙宣告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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