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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臺南市地區「鋼骨或鋼筋混凝土五層以下每平方公尺以五三○○元」為計算基準,而原台南縣地區,另有「鋼骨造有牆(二層以下)、鋼鐵造有牆者,每平方公尺以三七○○ ... \1010928_台南市建築執照建築法令複核小組第12次會議紀錄--提案14 主旨: 臺南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新修正表,業已於101年8月31日以101年8月31日府工管一字第1010687868A號發布施行(如提案十四附件),其中原臺南市地區「鋼骨或鋼筋混凝土五層以下每平方公尺以五三○○元」為計算基準,而原台南縣地區,另有「鋼骨造有牆(二層以下)、鋼鐵造有牆者,每平方公尺以三七○○元」為計算基準之規定,該兩項目同時列舉於新公告之造價標準表內,造成永華與民治建管執行依據之差異,提請討論。

(提案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 說明: 宜釐清執行適用之疑義,以避免一市二制,俾利建管執行依據。

決議: 一、建議修正造價表「構造類別」第十一欄之「鋼骨造有牆(二層以下)、鋼鐵造有牆」修正為「鋼鐵造有牆」。

二、建議修正造價表「構造類別」第十二欄之「鋼骨造無牆(二層以下)、鋼鐵造無牆」修正為「鋼鐵造無牆」。

三、請建管科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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