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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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是中国历史悠久的基层行政区单位,自先秦时代沿用至今。
1949年,两岸分治。
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乡的设定各有不同,已扩展出乡级行政区的概念。
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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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的其它用法,参见:鄉(消歧義)。
乡是中国历史悠久的基层行政区单位,自先秦时代沿用至今。
1949年,两岸分治。
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乡的设定各有不同,已扩展出乡级行政区的概念。
起源[编辑]
《周礼·大司徒》中,有“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的记载。
有作者认为这是“乡”做为行政区单位的起源[1]。
《周礼》又记,周王国划为六乡三遂,诸侯国划为三乡三遂或一乡一遂不等。
杨宽解释金文“乡”字,“象两人相向对坐,共食一簋的,基本意应为乡人共食”。
故有研究者指,“乡无划地而居之意,而是指众人共享状”,“后因制军的需要,乃划分一国为若干乡,一乡之卒组成一支军队”[2]。
其他研究者则指,“乡”本义指方向,在先秦时代的文献中常引申为表示某个方向的地域。
而在春秋战国时代,随着中央集权和郡县制的确立,“乡”、“里”成为基层行政区单位。
“乡”、“里”的管理体制即是乡里制[3]。
但直到清末,中央政府在县以下并不设置行政机构。
近现代[编辑]
清末至北洋政府时代,中国社会巨变,为应对社会现代化的需求,新的行政体系在乡镇逐步形成。
至国民政府时代,开始形成全国统一的乡级行政体系[4]。
1909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在州、县之下实行城、镇、乡自治。
城、镇、乡的定义分别是,“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村、庄、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4]。
1929年6月,国民政府颂布《县组织法》,县之下,设区、乡、镇,实行自治制度,行政长官即是区长、乡长、镇长,由直接选举产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乡仍是中国乡村主要的基层行政区单位。
1958年,进入人民公社时期。
1980年代初,人民公社在全国范围内解体。
至1984年底,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绝大部分转变为乡。
注释 [编辑]
^《“乡”起源于周朝》.文史博览(湖南省长沙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2011,(2011年第11期).ISSN 1672-8653.(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05)(简体中文).
^臧知非.《先秦什伍乡里制度试探》.人文杂志(陕西省西安市:陕西省社会科学院).1994,(1994年第1期):68–75.ISSN 0447-662X.(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6)(简体中文).
^万永福.《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演变》.科技信息(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技术开发服务中心).2011,(2011年第27期):410–411.ISSN 1001-9960.(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5)(简体中文).
^4.04.1魏光奇、丁海秀.《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区乡行政制度考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北京市:北京师范大学).2004,(2004年第2期):63–75.ISSN 1002-0209.(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5)(简体中文).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乡&oldid=7186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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