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21條條文 - 立法院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21條條文;並修正第20條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21條條文,並修正第20條條文,於108年12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在於刪除現行條文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法制局 業務職掌介紹 重要通過法案 研究成果 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 活動翦影 組織圖 重要通過法案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重要通過法案 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21條條文;並修正第20條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21條條文,並修正第20條條文,於108年12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在於刪除現行條文第20條第3項、第4項及第21條有關罰鍰未繳納,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等規定。

    因「拘留」剝奪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憲法上各種自由權利不可或缺之前提,應符合憲法第8條第1項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惟前述條文以「拘留」作為制裁違反行政秩序行為之手段,僅需行為人未完納罰鍰即得易以拘留,並無其他限制,恐有過度侵犯人身自由,而有違反人權保障之疑慮,本次刪除「拘留」規定,可落實人身自由之保障。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