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326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列「河道」為公共設施用地之一。

依經濟部水利司七五經水司發第○五四號函釋「所謂『河道』係屬河川區域土地,指 ... 一項之「其他使用區」之疑義,進而引起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否加成補償之爭議。

列印時間:110/04/0808:18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大法官解釋 P 下載 友善列印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