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遞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農委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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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於申請郵包輸出檢疫時,其數量如超出前述郵遞檢疫之重量限制規定時,寄件 ... 植物種子及種球(包含仍具有發芽能力之新鮮或乾燥種子,及種球、鱗莖、球莖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現在位置:首頁>統計與出版品>農業出版品>農政與農情>93年(第139─150期)>93年2月(第140期)>郵遞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統計與出版品 郵遞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郵遞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防檢局台中分局 施佳宏‧陳弘毅 壹、緒言   台灣與國際間經貿發展日益頻繁,在經商、旅遊、求學、外籍人士來台工作或居住等各項原因下,國際間郵遞包裹業務量遽增,而其中含有動植物產品之國際包裹數量亦相對提高,尤以郵包寄遞植物產品為大宗。

然各種動植物有害生物,往往伴隨國際郵遞包裹之全球間運輸而廣為散播。

為有效遏止各種有害生物經由此一傳播途徑進入我國境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稱防檢局)於89年6月16日訂定「旅客攜帶暨郵遞動植物檢疫物品檢疫作業注意事項」,復於去(92)年1月30日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發布「旅客及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共12條,明確規範郵遞輸出入動植物及其產品相關檢疫規定,以資國人及國際友人共同遵循。

  惟該辦法施行迄今將近一年,因郵寄人或收件人不諳相關郵遞輸出入動植物檢疫規定而觸法之情形仍普遍存在;而經攔截查獲夾藏植物或植物產品之國際包裹檢疫案件亦不在少數。

因此,為加強宣導使國人了解我國郵包寄遞植物或植物產品之相關檢疫法規常識,本文將詳細述明以包裹郵遞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相關法規,並以實際郵包檢疫處理之檢疫結果及其處理方式佐述,以作為國人日後寄送或收受國際郵遞植物或植物產品包裹之辦理檢疫參考依據。

貳、郵遞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作業規定   依據「旅客及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郵遞輸出入植物及植物產品包裹檢疫作業,每批之數量以種球3公斤、種子1公斤、其他植物或植物產品10公斤以下為限;符合上述數量之包裹免收檢疫費、檢疫標識工本費及延長作業費,其他作業費及工本費依有關規定收費。

一、郵遞輸出檢疫作業程序   自我國郵遞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經向防檢局所屬各分局或檢疫站申請郵包輸出檢疫,並依據輸入國之檢疫規定檢疫合格者,由該局發給植物檢疫卡,或配合各輸入國之檢疫規定核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以利各輸入國執行郵包檢疫通關所需。

寄件人於申請郵包輸出檢疫時,其數量如超出前述郵遞檢疫之重量限制規定時,寄件人應依防檢局「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作業要點」及「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繳交相關檢疫費用。

若該批郵包中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屬於防檢局或其他機關管制輸出之項目時,寄件人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之輸出證明文件,以利辦理郵遞輸出檢疫事宜。

二、郵遞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作業程序   在郵遞檢疫重量限制規定內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包裹,經郵政機關通知防檢局派員檢疫合格後,檢疫人員即逕於相關郵遞文件(如包裹發遞單/DispatchNote)加蓋檢疫合格之放行章戳(PASS戳印)放行。

若該包裹經檢疫後另須辦理檢疫處理、補證/補正等手續或超出規定重量限制者,則另行通知包裹收件人或其代理人向郵政機關所在之防檢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

在經檢疫合格後,防檢局即核發輸入植物檢疫證明書,交收件人向包裹輸入之受理郵政機關及駐該郵政機關之海關人員辦理郵包領收事宜。

  上述郵遞輸入之包裹,經臨場檢疫結果屬於應採行檢疫處理、隔離檢疫、退運或沒入銷燬者,防檢局則填發「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將檢疫結果通知收件人限期辦理相關後續檢疫事宜,並副知駐郵政機關之海關人員查照。

三、郵遞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植物或植物產品,經郵寄輸入者,其包裝上應附明顯標示,指明為植物或植物產品,並由郵政機關通知植物檢疫機關辦理檢疫。

此外,為有效防堵國外有害生物經由國際郵遞包裹入侵我國,並造成農業生態危害,以郵遞方式輸入我國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其相關檢疫規定,說明如后: (一)來自禁止輸入疫區或途經禁止輸入疫區轉換運輸工具而其包裝方式不符檢疫規定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之國際郵遞包裹,應予退運或銷燬。

(二)植物或植物產品之國際郵遞包裹,來自非疫區或有條件輸入疫區,未依規定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者,或該包裹經臨場檢疫時,發現罹染或可能罹染管制有害生物時,該批包裹須經檢疫人員採取適當檢疫處理措施,並完全殺滅該有害生物後,始得放行。

惟臨場檢疫發現罹染情形嚴重且無適當檢疫處理方法時,防檢局得視情況逕予銷燬處置。

(三)國際郵遞包裹含有屬於防檢局規定之應施隔離栽植檢疫之生植株或具有繁殖力營養體時,收件人應於輸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並在取得輸入隔離同意函後,始得輸入。

輸入時,並應由防檢局派員押送至指定合格苗圃實施隔離追蹤檢疫;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均應予退運或銷燬。

四、郵遞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其他規定   防檢局在執行國際郵包輸入植物檢疫業務,除寄件人自行填報告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外,常發現不同型態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夾帶、混裝及朦混闖關情事發生。

依據防檢局輸入植物檢疫相關規定及「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及進出口貨品分類表」項目內容,茲將前述常見國際包裹相關植物檢疫產品項目:應施植物檢疫品目、應施隔離栽植檢疫品目、應施檢疫乾燥品目、非屬應施檢疫及免施檢疫品目等,及其他相關佐例參考案件,分述說明如下: (一)應施植物檢疫品目: 新鮮植物(指整株植物之根、莖、葉、花、果實之全部或部分,如蔬果、花卉、苗木…等之全部或部份)。

新鮮植物產品(指未經加工或未經高溫乾燥等調製處理之植物產品)。

泥炭苔、泥煤等植物栽培介質。

植物種子及種球(包含仍具有發芽能力之新鮮或乾燥種子,及種球、鱗莖、球莖等)。

乾燥植物產品(指乾燥之植物根、莖、葉、花、果實及不具發芽能力之種子皆屬之,惟含有新鮮種子之乾燥果實除外)。

  上述1至4項植物及植物產品之輸入,適用「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若該郵包係來自「禁止輸入」疫區之植物或植物產品,防檢局即開立「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通知包裹收受人辦理退運手續或逕由該局予以銷燬處理。

若該郵包係來自「有條件輸入」疫區之植物或植物產品,須依上述規定隨包裹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該證明書須加註相關檢疫條件),經檢疫合格後放行。

未符合規定者則開立「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通知包裹收受人限期辦理補證(補繳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或補正相關加註條件)或退運手續或施行檢疫處理,或逕由該局予以銷燬處理。

若該包裹係來自「非疫區」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仍須隨包裹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或植物檢疫卡,經檢疫合格後放行,否則亦開立「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通知包裹收受人辦理補證或退運手續或施行檢疫處理,或逕由該局予以銷燬處理。

第5項之植物產品,除少數特殊乾燥植物產品須依規定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文件或相關加工調製證明文件外,經檢疫合格後即予放行。

  包裹中之植物或植物產品若經檢疫人員檢疫判定須採取安全性檢疫處理措施後始准予放行,防檢局得另行通知包裹收受人辦理相關檢疫處理事宜。

(二)應施隔離栽植檢疫品目   自各國郵遞輸入下列植物之生植株(新鮮植株)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種子、果實除外),應事先提出申請,於防檢局指定(或經該局審核同意其自行選定)之隔離圃場,實施隔離栽植追蹤檢疫;未依規定提出申請或經檢疫不合格者,應予退運或銷燬。

隔離期間至少兩年者: (1)甘蔗 (2)茶 (3)鳳梨 (4)柑桔類 (5)香蕉 隔離期間至少一年者: (1)木瓜屬(Caricaspp.) (2)龍眼(Euphorialongana) (3)草莓屬(Fragariaspp.) (4)荔枝(Litchichinensis) (5)蘋果屬(Malusspp.) (6)檬果(Mangiferaindica) (7)桑屬(Morusspp.) (8)百香果屬(Passifloraspp.) (9)李屬(Prunusspp.) (10)番石榴(Psidiumguajava) (11)梨屬(Pyrusspp.)(進口寄接梨穗應另依「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12)薔薇屬(Rosaspp.) (13)葡萄屬(Vitisspp.) (三)常見輸入之非屬應施檢疫品目 乾燥或磨粉之中藥材、乾菇類(如乾香菇)、乾金針菜、葡萄乾、及冷凍植物產品…等。

非屬應施檢疫之蔬菜、果實、堅果、穀類、粉、澱粉或植物其他部分等類之調製品、植物編結材料之編結產品、糕餅類食品…等。

經乾燥、高溫加工或調製之其他植物產品,如罐頭類植物製品、相關植物食品…等。

醃製植物產品,如醃製醬瓜、筍干、泡菜…等。

綠茶、紅茶或焙製茶葉、熟花生、糖炒栗子、蜜餞、胡椒粉、靈芝粉(靈芝子實體須附經80度C以上乾熱處理48小時之高溫加工處理證明)…等相關植物產品。

非保育類昆蟲之標本或昆蟲死亡殘體。

(四)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其包裝或容器,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禁止以郵遞包裹自任何國家或地區輸入。

不符上述規定之包裹檢疫物品,防檢局依現行規定開立「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通知包裹收受人辦理退運,或逕由該局予以銷燬處理。

(五)活昆蟲、菌種或特定有害生物之郵包輸入檢疫規定   防檢局為防範活昆蟲(如蝴蝶、蛾、蟬、甲蟲、鍬形蟲、瓢蟲、天牛、蟋蟀、蚱蜢等昆蟲之成蟲、蛹、幼蟲/若蟲、卵等)、菌種及特定有害生物(如病毒、線蟲、真菌、細菌、菌質類及?蜱類等)任意以郵遞包裹輸入,而造成相關有害生物之傳播危害,影響國內生態環境,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均須事先向防檢局申請並經審核取得許可後,始得輸入,否則依前述規定應予沒入銷燬或責令退運。

參、結語   防檢局執行郵遞包裹輸入檢疫時,往往發現絕大多數之國際郵包,寄件人並未依檢疫規定於外包裝、相關郵遞文件或發遞單上填列該包裹為植物或植物產品,亦未配合於輸出前辦理相關檢疫事宜。

而大多數之包裹均屬禁止輸入之檢疫物品或未依規定檢附輸出國檢疫證明書(或檢疫卡),寄件人甚或將違規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企圖以郵遞方式蓄意夾藏或刻意包裝掩飾,以規避郵務包裹之查驗、檢疫工作。

此舉除造成郵務、關務及檢疫人員之勤務負擔與困擾外,更凸顯國外友人或旅居國外之國人欠缺檢疫常識及守法觀念。

反觀國人於寄往國外相關植物及植物產品郵包時,也欠缺正確檢疫觀念或企圖仿效規避而遭致外國郵政、檢疫機關查獲之情事發生。

  因此,筆者身為植物檢疫人員,希能藉由本篇有關郵包輸出入植物檢疫相關法規及作業程序之介紹,提供國人及國際友人最新植物檢疫相關法規及資訊,進而建立其正確之檢疫觀念。

並希藉由國人及國際友人之遵行配合,有效防堵各種可能有害生物經由郵遞植物或植物產品之各種運輸管道相互傳播擴散,以降低侵入危害風險,終期確保我國農業生態環境安全及整體防疫檢疫體系之完善縝密。

  有關「旅客及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之詳細條文,請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www.baphiq.gov.tw之首頁/法規命令/動物防疫檢疫法規/其他行政規定(動物檢疫)自行查閱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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